关于对程某某等违反安全生产考试纪律处理情况的通报

2018-09-11 12:41:00 来源: 济宁大众网 作者:

  各县(市、区)安监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市安监局各有关科室、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对程某某等违反安全生产考试纪律的处理决定》(济安监字〔2018〕100号),经市安监局研究,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程某某:山东鲁泰化学有限公司工人。2018年8月9日,在技师学院考试点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使用手机作弊,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一年内(至2019年8月30日)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

  王某:金乡县肖云永丰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18年8月9日,在技师学院考试点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使用手机作弊,并帮助他人作弊,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一年内(至2019年8月30日)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

  李某某:汶上县万征电器有限公司工人。2018年8月10日,在技师学院考试点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试过程中,长时间交头接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本人考试结束离开后,擅自返回考场,扰乱考场秩序。该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一年内(至2019年8月30日)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

  李某某:汶上县万征电器有限公司工人。2018年8月10日,在技师学院考试点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试过程中,长时间交头接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本人考试结束离开后,擅自返回考场,扰乱考场秩序。该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一年内(至2019年8月30日)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

  黄某某:汶上县万征电器有限公司工人。2018年8月10日,在技师学院考试点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试过程中,长时间交头接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本人考试结束离开后,擅自返回考场,扰乱考场秩序。该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一年内(至2019年8月30日)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

  李某:泗水高旭新材料有限公司赵家庄矿主要负责人。2018年8月16日,在技师学院考试点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一年内(至2019年8月30日)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

  孔某: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石油分公司曲阜经营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18年8月16日,在技师学院考试点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一年内(至2019年8月30日)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

  吕某:山东宏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2018年8月16日,在技师学院考试点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一年内(至2019年8月30日)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

  任某某:山东鲁能光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工人。2018年8月17日,在山推考试点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使用手机作弊,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一年内(至2019年8月30日)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

  路某:曲阜甫林电子有限公司息陬分公司主要负责人。2018年8月21日,在曲阜考试点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使用手机作弊,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一年内(至2019年8月30日)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

  李某:山东尚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2018年8月21日,在曲阜考试点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一年内(至2019年8月30日)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

  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行为,是规范考试工作的有效手段。各县市区、各单位要以此为戒,举一反三,抓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有关县市区要跟踪处理,对本地区违纪单位和人员约谈,并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专项检查。全市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纪律的通知》(济安监字〔2018〕77号)精神,加强考试纪律教育,规范考试工作程序,加大违纪行为处理力度,充分发挥以考促培作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素质提升,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9月12日前,请有关县市区将处理情况报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朱仙娉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