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服务指南

2019-11-08 15:00:00 来源: 大众网济宁·海报新闻 作者:

  一、病种范围

  门诊慢性病分为甲、乙两类,共59种。

  (一)甲类疾病7种。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血友病(A、B、血管性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戈谢病、庞贝病。

  (二)乙类疾病(52种)。高血压病(3级)、冠心病、心肌病、慢性心力衰竭、心脏瓣膜病、瓣膜置换术、非瓣膜性房颤、脑出血脑梗塞、多发性硬化症、视神经脊髓炎、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精神疾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肺间质纤维化、肺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痛风、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溃疡性结肠炎、消化性溃疡、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肾病综合症、前列腺增生、系统性红斑狼疮、股骨头坏死、颈腰椎病、周围血管疾病、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恶性贫血、特发性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结核病、银屑病、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黄斑变性疾病、青光眼、苯丙酮尿症、斯蒂尔病、干燥综合征。

  二、疾病鉴定

  (一)提交材料时间。鉴定时需提前提交鉴定材料,具体提交时间为集中鉴定当月(1月、4月、7月、10月)的5日—15日(节假日除外、遇鉴定日提前截止收材料)。

  (二)鉴定时间。甲类病种可随时申报、随时鉴定。乙类病种每季度第一个月(1月、4月、7月、10月)的第三周的周六、周日两天集中鉴定。

  (三)鉴定地点。市直门诊慢性病管理中心五楼(红星中路20号、市直机关医院院内)。

  (四)鉴定提交的材料。①二、三级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院填写的《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一份;②二、三级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盖章)、门诊病历、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等病历病情资料(材料提交后不予退还,如有需要请提前复印);③鉴定人的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属增加病种者,还需提供原《门诊慢性病医疗证》;④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增加病种者,不再需要照片)。

  ※鉴定时需鉴定人亲自到场。

  三、支付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统筹的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的部分,甲、乙类疾病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进入大额医疗救助10万元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为90%。

  四、就医管理

  (一)定点选择。门诊慢性病患者原则上选择辖区内1家综合定点医院作为就医定点医院;患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不相关联疾病、且首选医院确不具备诊治条件的,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另外选择其他医院就医。每名患者选择定点医院最多不超过3家。一个年度内不允许变更,需变更的于每年的年初未发生费用之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须选择专科医院或设有专科病房的综合医院作为定点医院;甲类疾病可另外选择具有诊疗资质的定点医院。

  (二)费用结算。在定点医院就医的,实行联网结算、即时报销,患者只交纳自己应负担的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咨询电话:市直机关医院2348628  市医保中心2937536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赵冉冉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