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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17日电(记者孙红丽)今天,北京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符合条件的京籍无房家庭租房,其子女可以享受在租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非京籍家庭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北京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办理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另外,《意见稿》对于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上作出了多项细致的规定。《意见稿》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规定租房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合同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房主就应退回押金等。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从此《意见稿》的创新点来看,主要是以下三点:
第一是明确了租房可以享受入学等机会。这从侧面说明了一点,即当前对于租赁市场来说,各类房源的供应在加大力度,因此相关房企也会具备一个较好的投资意向。随着租赁福利的增加,后续租赁市场的投资前景也会上升,租赁需求也会积极释放。
第二是办居住证等不需要租房合同,这样对于一些个人房源的出租会有一个较好的利益,从侧面也说明了一点,即此类租赁背后的各类行政成本会压缩,进而有助于租赁市场的活跃,也是便民的体现。
第三是提到了网络平台的交易,这也是后续网络化管理租赁业务的导向,对于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租赁需求释放,同时增强租赁业务的把控、促进租赁市场的第三方监管等都有积极的利好。
要点
办居住证等不需要租房合同
《意见稿》提出,已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不再提交其在京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纸质证明材料。
非京籍子女可就近入学
《意见稿》提出,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北京市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京籍无房家庭合规可租房上学
对于本市户籍无房家庭,《意见稿》提出,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集体户口租住公租房可落户
根据此次发布的《意见稿》,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意见稿》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区实际加强租赁住房用地保障,通过在产业园区、集体建设用地上按规划建设租赁住房等方式加大租赁住房供应。新建租赁住房应当配置教育设施,居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15分钟步行范围内无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据标准和规划予以设置。新建租赁住房优先面向产业园区、周边就业人员出租,促进职住平衡。
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
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意见稿》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住房租赁监管平台通过链接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后台数据支持,由网络交易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交易资金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等对外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符合住房租赁监管平台要求,其运营主体可以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行业组织、商业网站运营者等。
加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管理
《意见稿》要求,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备案。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如实推送给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登记备案。网络交易平台可以依托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出租住房权属信息、当事人身份信息等查验服务。
什么样的房子可以出租
《意见稿》提出,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布局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宜居住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
规范住房租赁合同订立
《意见稿》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可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
合同期内不许随意涨租金
《意见稿》提出,租赁当事人应当根据出租住房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约定租金,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或托管方式和退还时间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承租人。
保障承租人合法稳定居住
《意见稿》提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不得擅自转租、合租
《意见稿》提出,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合租,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合租的除外。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转租、合租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次承租人不得再次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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