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金融知识普及月:识别非法金融广告 远离非法金融陷阱

2022-09-22 16:33:01 来源:  作者: 王悦豪

中国人寿金融知识普及月

  当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网信办正联合开展2022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中国人寿为切实履行央企责任,助推行业规范长效发展,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引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自觉抵制网络金融谣言和金融负能量,共建清朗网络空间,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中国人寿金融知识普及月

  为方便人们获取金融信息,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见到金融相关的各类广告。但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多种渠道平台投放非法金融广告,误导甚至诱骗金融消费者参与非法金融活动,今天国寿牛就带您认清非法金融广告,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涉嫌非法、虚假金融广告普遍具有以下特征:

  (1)承诺“投资理财回报显著高于同期基准利率”;

  (2)承诺“投资回报率10%以上”;

  (3)承诺“百分百本息保障”;

  (4)承诺“无需征信报告,只要一张身份证,即可24小时放款”、“无征信秒过”;

  (5)没有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

  (6)没有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7)利用监管机构、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发布金融广告需要哪些资质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规定: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规定:

  (1)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2)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3)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4)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5)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6)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7)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

  (8)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如何识别违规金融广告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1)查询金融广告主是否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询问推销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证明。

  (2)核实金融广告内容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融资租赁、典当等名义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行为。

  (3)查看广告是否对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如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等。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的金融广告是否具有可识别性,是否显著标明“广告”。

  (4)查询广告是否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违规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产品的过往业绩。

  (5)核实广告是否违法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是否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

中国人寿国寿牛

  国寿牛提醒您:擦亮双眼,认清非法金融广告本质,谨防上当受骗。

初审编辑:高杨

责任编辑:马震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