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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船舶港务费等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取消

2015-08-25 14:54 作者: 来源:人民网
今日,财政部、国家改委发布《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人民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 杨迪)今日,财政部、国家改委发布《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为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决定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对省级设立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 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朱仙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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