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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箭在弦上 互联网医院“富矿”怎么采?

2017-05-23 12:00 作者: 来源:科技日报
根据国家卫计委的前期研究,互联网医疗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涉及医疗核心的诊疗业务,比如在网上看病、开药,另一类是诊疗以外的非核心业务,如给患者、医生、医院等提供的线上咨询、挂号、支付等服务。

  根据国家卫计委的前期研究,互联网医疗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涉及医疗核心的诊疗业务,比如在网上看病、开药,另一类是诊疗以外的非核心业务,如给患者、医生、医院等提供的线上咨询、挂号、支付等服务。

  互联网医疗,这个曾最被看好的创业蓝海,如今正经历一波大洗牌。

  自5月9日开始,一份由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发出,仅限达3级以上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发舆论热议,把互联网医疗企业和投资界搅得沸沸扬扬。相信绝大多数行业从业者都被诸如“互联网医院15日内全部叫停”的标题,吓了一大跳。

  为什么要彻底禁止互联网医院?难道大专家通过互联网能够为有需求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不好吗?难道这样更高效的配置医疗资源不好吗?难道医生通过这样的机制获得了更多的收入不好吗?

  面对种种疑问,国家卫计委相关工作人员针对网络上流传的《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回应,“这个文件目前还没有公开发布,还只是征求意见稿,以后肯定会有变化。”

  范围收紧 诊疗科目必须匹配

  早在十年前,政策还不见踪影时,国内互联网医疗企业就已经开始迈步疾行。

  在经过一段深入探索与震荡调整后,2016年,以互联网医院为代表的互联网医疗步入行业2.0时代。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已有80家左右的互联网医院,尤其是2016年3月,银川互联网医院打通医保后,引起业内震动,更扎堆涌现出一批互联网医院。随着互联网医疗的急剧升温,加强核心业务活动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已经成为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截止到目前,我国尚没有相关互联网医疗的文件出台。

  过去,互联网医疗时常出现超范围诊疗行为。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到,出台的目的是“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另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互联网诊疗活动”定义为: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

  其中引起大家广泛关注和争议最大的是互联网诊疗活动范围的界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只有“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才能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不得开展”。这对目前勇于探索的互联网医疗,特别是互联网医院或将带来沉重打击。

  针对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在“2017第十三届中国健康产业高峰论坛”上表示:根据国家卫计委的前期研究,互联网医疗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涉及医疗核心的诊疗业务,比如在网上看病、开药,另一类是诊疗以外的非核心业务,如给患者、医生、医院等提供的线上咨询、挂号、支付等服务。

  “不允许网上医学诊治是出于对患者和医生双方的‘负责任’。事实上,我们一直都是按照这个规范做的。”“微医”总裁廖杰远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医疗可以致力于导诊、挂号等诊前服务和在线复诊、患者管理的诊后服务。

  廖杰远认为,互联网医疗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服务。“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重塑调整,其本质是效率的提升,具体到医疗行业,就是对医疗资源配置利用的优化,让患者和医生、医院管理者更省时、更省心。“互联网医疗除了引导患者就医、方便医患沟通,还可以发挥数据搜集和信息运用的优势,对居民健康状况进行跟踪管理,推动健康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

  网开一面 为基层医生大开绿灯

  虽然国家对网络诊疗严加准入,但对基层医疗却是大开绿灯,除了准许医院与医院之间的远程诊疗外,还特意准许基层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远程诊疗为慢性病签约患者服务。

  基层医生本来就匮乏,并且一个医生要签约很多患者,这样确实加强了签约医生的劳动量。但慢性病患者如果通过远程医疗得到用药指导和康复护理意见,那么将大大减少了医生翻山越岭的工作量,也方便了患者。总之,基层医疗机构可以为慢性病患者开展远程诊疗这也是给基层医生更多和患者交流的机会,增加和患者黏性,来保障患者小病区域内就诊的目标。

  但业内普遍认为,尽管允许对慢性病开展互联网医疗是本次草案的一个进步,但是,《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对慢性病进行互联网诊疗业务主要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来开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慢性病签约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家庭医生,利用互联网技术为签约的慢性病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这会导致什么结果呢?有业内人士分析,在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支持民营互联网医疗企业在当地开展经营以及吸引投资的需求带动下,地方政府可能会将一些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卖给互联网医疗企业,最终“换汤不换药”。

  “地方政府将基层医疗机构卖给互联网医疗企业,会不会贱卖?而且没有基层医疗机构的功能并不是只治疗慢性病,让没有实际医院运营经验的互联网医疗企业来经营,能不能最终担负起基层医疗机构的责任,都是个问题。”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不无担忧地说,即便允许慢性病进行互联网诊疗,慢性病也并非一个严格的概念,必须进一步细化。“倒不如明确规定哪些病种可以互联网诊疗清晰。”

  呼之欲出 规范行业也要鼓励创新

  互联网医院作为新兴事物,是一个监管难的“真空地带”。

  需要承认的是,互联网医疗技术应该有边界和规范。没有实体依托的纯线上互联网医院,很容易导致法律监管空缺。当前互联网医疗的主办主体不一,包括互联网科技公司、医疗机构、地方政府或互联网公司+医疗机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医疗服务的责任主体和风险分担机制不明,一旦出现医疗纠纷缺乏法规参考依据,因此为加强互联网医疗的质量和安全监控,需要对不同互联网医疗的主体法律定位、责权利进行限定。

  此前针对互联网医疗,政府态度相对模糊,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意味着政府监管加强。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医疗的势头太重,等到失控现象出现后再管就晚了。这个行业需要规范一下,才能健康发展。”但也有人表示,“这个办法收得是有点紧,对互联网医疗的限制‘死’了一点,不能为了监管而遏制创新。”

  “政策并不是对虚拟医院有所收紧,而是过去监管存在真空。”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王杉对记者说,互联网提升了医疗的效率和产能,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照顾全人群、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带来了可能,它还使院前和院内形成有效、有机的结合,但是互联网并不能通过线上诊疗服务真的去做诊断,这无法保证诊疗质量,对患者安全也是不负责任的。

  医疗有其客观的规律、治疗原则和监管办法,互联网医疗作为医疗的一种新手段,同样要遵循医疗的客观规律、治疗原则和监管办法。线下医疗行为如果缺失信息系统,其实医疗质量监管会更加困难。互联网医疗天生是基于信息系统建立起来的,数据会更完备,从监管角度一定会到位。

  显然,从互联网医疗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说,规范性的引导与积极鼓励创新应当并驾齐驱。“这个文件目前还没有公开发布,还只是征求意见稿,以后肯定会有变化。”针对各方争议,国家卫计委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做出了这样的回应。可以看出,随着国家卫计委内部的回应,征求意见稿会就各方关注的关键内容进行调整,互联网医疗将得到支持性的规范发展。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朱仙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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