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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检察院追诉“零口供”盗窃犯罪嫌疑人

2018-09-05 12:03 作者: 来源:大众网济宁频道
近日,经济宁市金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金乡县人民法院对王某犯盗窃罪,作出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判决,宣判后,王某当庭表示认罪。

  大众网济宁9月4日讯 “我认罪伏法,不上诉。”近日,经济宁市金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金乡县人民法院对王某犯盗窃罪,作出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判决,宣判后,王某当庭表示认罪。

  2017年7月的一天,王某电话邀请同村邻居史某出去一起“溜溜”,二人商量后在村头汇合。王某骑摩托车带史某来到鱼台县清河镇,把车停在路边对史某说:“你下车溜溜,看看哪个车上有钱包,我到西边等你。”

  史某到路南边停放的收购西瓜的货车上寻找钱包,发现一辆货车驾驶室门窗玻璃没关,在主驾驶车座位上有一军绿色包,趁周围没人将该包盗走,随后将包揣在怀里乘坐王某准备好的摩托车逃离。二人逃离现场后对盗窃的钱款进行了分赃。

  事发半个月后,史某被抓获归案。在公安机关,史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详细交代了犯罪事实。随后,根据史某的供述,公安机关传唤王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与史某相反的是,王某对盗窃事实矢口否认。由于王某拒不承认盗窃事实,且其他证据难以证明其参与盗窃,办案民警仅对史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金乡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通过详细审查证据材料,发现王某在本案中有重大犯罪嫌疑,依法向办案机关下达“线索移交函”,监督公安机关追诉漏犯王某。

  公安机关再次传唤王某时,王某依旧矢口否认其盗窃的事实,办案民警感到该案陷入僵局。于是,办案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建议办案民警通过史某供述中提到的王某主动与其电话联系的线索为突破口展开侦查来固定证据。同时,办案检察官积极进行自行补充侦查,通过询问证人、被害人、到盗窃现场勘察、走访调查王某生活习惯等多方面搜集证据。经过办案检察官和办案民警的共同努力,最终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逐步被清晰还原,证据形成完整链条,金乡县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我没有盗窃,没有犯罪,哪怕是判我一天刑罚,我也要上诉。”5月25日,第二次庭审一开始,王某仍振振有辞地狡辩。公诉人字字铿锵地指控王某所犯盗窃罪的事实,从容不迫地举出其盗窃的各项证据,王某心虚得几度头冒大汗。后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铁的证据面前,王某承认自己存在侥幸心理,妄图通过拒绝供述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当即表示认罪伏法,承认公诉人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表示不上诉。

  “只要有犯罪事实,我们绝不放纵,即便是零口供,我们一样要办成铁案。”办案检察官说。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史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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