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工作可获增值税返还 标准为最低工资4倍

2016-10-27 10:19:00 来源: 东方圣城网 作者: 苏茜茜

  东方圣城网讯(记者 苏茜茜)昨日,记者从市国税局做客“政风行风”热线时获悉,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今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政策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地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据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规定,满足这些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办理外出经营业务流程 

  开具证明 

  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经营地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纳税人应自以上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当在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持该证明和税务登记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活动情况申报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外埠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在证明中注明外埠纳税人经营情况并发还。

  证明核销 

  纳税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后10日内,持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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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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