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城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不文明行为集中开展整治活动的通告

2017-08-01 17:30:00 来源: 大众网济宁频道 作者: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针对目前存在的“乱丢烟头”、“乱扔垃圾”、“车窗抛物”、“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和“放任宠物随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决定集中开展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整治的范围为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园、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医院、学校、车站、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二、整治范围内禁止以下不文明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吸烟;(二)随地吐痰、便溺;(三)乱扔烟头、纸屑、果皮、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四)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或者垃圾等废弃物;(五)养犬干扰他人生活,放任犬恐吓他人;(六)携犬外出未拴系犬绳、犬链,或者携犬进入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七)未即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破坏环境卫生。

  三、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烟头、纸屑、果皮、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或者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干扰他人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带人对犬排泄的粪便未即时清除,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带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工作职责做好对不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管理和整治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街道、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七、对阻碍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贺亚林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