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经营者福利 经济林更新改造自主决定

2018-04-25 10:08:00 来源: 东方圣城网 作者:

  近日,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激发林业发展活力,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目标。今年,济宁市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建立与森林主体功能相适应、分类管理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优化公益林和商品林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科学配置集体林地资源。

  明晰集体林权,实施分类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把农村集体森林资源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所有权和其他权益,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发放权属证书。对均分或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林地,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对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鼓励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同时,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

  “根据《通知》规定,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确因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并依法履行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

  “今年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建立与森林主体功能相适应、分类管理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优化公益林和商品林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科学配置集体林地资源。”据市林业局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将推动公益林资产化经营,探索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公益林。

  简化审批流程,赋予更大自主权

  据市林业局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将进一步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明确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减少对集体林微观生产经营行为的管制。在林地性质不变、面积不减的前提下,赋予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生产经营者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放宽集体用材林管理,大力推进以择伐、渐伐方式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培育大径级材,提高林地产出率,经济林更新改造由生产经营者自主决定。

  集体林地林木划定为公益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公益林管理规定经营管理,不得随意改变公益林的性质、范围和保护等级。在不影响生态功能前提下,可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公益林发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景观利用。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合理界定保护等级,采取相应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不断提高生态功能和综合利用效益。同时,鼓励支持建立生态林场和乡(镇)、村集体林场,实行林场化管理,探索建立政府赎买集体、个人等各类经营主体营造的生态公益林制度。

  今后,我市将大力发展林业多种经营,建设一批林下经济、特色林果、木本油料、苗木花卉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增加优质绿色生态林产品供给。建设一批森林公园、观光果园等田园综合体,探索开展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化经营。

  你经营我服务,完善扶持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户和生态林场、集体林场、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林业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农机购置补贴等优惠政策,并推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管护等生产性服务。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发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适度提高林权抵押率,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期限,适当延长贷款周期。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建立“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差别化商品林保险产品,增强防灾减灾能力,稳定收入预期,并简化森林保险理赔程序,做到科学定损、快速理赔。

  我市还将实施林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用于支持基层林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科技人员送技术下乡、开展技术咨询、建立科技示范园区,推广林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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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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