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先参保,再开工”

2018-06-13 10:16:00 来源: 东方圣城网 作者:

  日前,济宁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印发《济宁市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到2018年底,建立“先参保,再开工”的工作机制,实现全市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权益。

  短期雇佣的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规定,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单项工程的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等均应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项目涉及多个县(市、区)的,可在建设项目施工工程量较多的县(市、区)参加工伤保险。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未提交参保缴费证明的新建项目,视为安全生产措施未落实。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将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按建筑安装工程费0.8‰缴纳

  在参保缴费标准方面,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按0.8‰的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0.8‰。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也可按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中的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按项目参保缴费费率进行浮动。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施工企业为参与项目或标段建设的人员一次性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个人不缴费。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须持相关证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申报参保范围应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人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服务大厅开设按项目参保经办窗口,实现参保登记、缴费一站式办理。参保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票据可直接作为参保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其他劳动者证言确认劳动关系

  在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上,工伤认定申请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工资给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施工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对伤情较重、行动不便的工伤人员,可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认定为工伤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待遇和长期待遇申领支付实行一站式办理,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工程建设项目统一按照受伤时上年度济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施工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项目较小的施工单位,应建立参保实名登记台账管理,以QQ群、微信群、电子邮件等形式,建立24小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人员变动情况工作机制;项目较大、条件较好的施工单位,申报参保人数时,应设立摄像头、考勤指纹、身份证刷卡等工具,协助认证服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加快信息化建设,通过搭建信息化平台,实现用人单位人员动态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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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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