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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济宁8月14日讯(记者 高杨)济宁一男子为了牟利罔顾法律铤而走险,以承包田地为幌子进行非法采砂,最终得不偿失,赔了钱财又把自己搭进了牢笼。近日,经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租赁了位于济宁高新区某村的一块田地,然而醉翁之意不在酒,他租赁田地的目的,竟是看上了这块地暗藏的矿砂资源。为牟取暴利,同年7月29日至7月3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块内采砂并私自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18万7千元。
案发后,张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8月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到案后的张某某退回了全部违法所得。同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依法逮捕。
济宁高新区检察院于2017年12月1日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0日,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矿产不是你想采,想采就能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砂坑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矿行为。生活中有很多像张某某一样的“采砂人”,存在侥幸、跟风、从众心理,为牟取暴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砂,以为“法不责众”,未意识到这种非法采砂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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