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租赁市场新政出台 解读5个关键词

2018-10-17 11:19:00 来源: 济宁晚报 作者: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济宁市住房租赁市场,降低房地产的投资属性,增强住房的居住属性,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近日,济宁市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可通过新建、购买或者长期租赁市场内闲置低效地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开展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建设和运营。

  关键词:

  培育“国有化”专业租房企业

  记者了解到,今年年底前济宁市将发展5家市级层面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全市将新增20家左右住房租赁企业,区级层面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确定至少1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到2020年,全市住房租赁企业达到100家左右。

  “‘十三五’期间,除保障性住房外,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应通过新建、购买或者长期租赁市场内闲置低效地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不低于3000套房源,开展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建设和运营;开展住房租赁托管服务,通过提供安全方便、灵活多样、收费合理的专业化托管服务,吸引个人通过国有平台出租闲置住房。”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房屋租赁经营,享受国家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关键词:

  鼓励房企、个人、物业开展房屋租赁

  “我们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下一步,还将引导成立住房租赁管理行业协会,推进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运营。政府还将搭建平台,积极促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

  此外,不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参与进来。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与业主沟通实行代管、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依法开展住房租赁经营。同时,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个人依法自行出租,或委托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企业出租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自有住房。

  关键词:

  “多元化”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记者了解到,各级政府应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收购、长期租用、受托经营闲置住房、库存商品住房、公寓等,用作租赁房源。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审批合格后出租。但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此外,允许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按程序调整为居住用地。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关键词:

  技术型人才将纳入货币补贴范围

  济宁市将根据住房供需状况、需求人群分布等因素,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同时,灵活确定公租房保障方式,在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可通过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政府投资集中建设、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增加公租房实物供应。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

  “我们将逐步加大货币住房保障政策实施力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制度,落实实物配租轮候家庭通过租赁补贴实施保障的措施,结合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人员表示,此外,还将扩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覆盖面,将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货币补贴保障范围,形成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关键词: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可全额提取公积金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的,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不与公积金月缴存额挂钩。

  此外,对具有当地户籍、无自有房产、能提供经登记备案长期租赁证明的家庭适龄子女需在租房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对于学位供给充足时,可探索试行就近入学,同一套租赁住房在同一就学时段内,只允许一个租赁家庭的直系子女就近入学。

  关键词:

  个人出租住房,将缴纳增值税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的,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一般纳税人)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合理测算未来租赁收入现金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分期还本等符合经营特点的长期贷款和金融解决方案。

  关键词:

  加强市场监管,执行中介人员实名服务制度

  记者了解到,济宁市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中介人员实名服务制度、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制度。制定违规处罚的具体措施,督促并引导房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严格落实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制度,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享受有关税费优惠、基本公共服务等住房租赁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

  “下一步,我们局将按照市里相关规定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交易平台,将服务平台与房产交易备案信息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有效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完善的房屋租赁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说,通过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保障租赁双方特别是承租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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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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