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19-01-07 16:06:00 来源: 大众网济宁·海报新闻 作者: 史欣欣

  大众网济宁·海报新闻1月7日讯记者 史欣欣)近日,记者从济宁市住建局了解到,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局借鉴省内外一些地市好的经验、做法,制定了《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收补偿有了新的标准,其中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实际用作商业用房1年以上,且具备其他条件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10--20%的标准给予补偿。

  未来征收房屋应符合国民经济、土地、城乡规划等

  记者了解到,征收房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同时,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拟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就危房情况、基础设施配套情况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经确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方可实施旧城区改建。

  据介绍,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征收冻结通告,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记者了解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征收冻结通告。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权属变更、抵押;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市居民应征入伍、服刑等原因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新增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的同时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多部门合作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据悉,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改变用途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记者了解到,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方法;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期限和过渡方式;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补助和奖励等;保障性住房政策;征收实施步骤;办公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各项内容。

  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济宁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被征收人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记者了解到,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房屋质量安全标准,同时产权清晰。被征收人为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政府应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说,被征收人如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据介绍,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的,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的,征收该房屋应按照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所在区位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或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大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小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部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同时,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临时安置费每月每平方米15元

  记者了解到,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每户往返搬迁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征收生产、经营房屋,其生产、经营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此外,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至3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住改商”房屋被征收时评估价格提高10--20%

  记者了解到,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一层、沿街并实际用作商业用房1年以上;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不动产权证书注明的地点相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10至20%的标准给予补偿。

  据介绍,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户(以不动产权证书为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补助和奖励标准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此外,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协议约定分配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饰装修价值补偿费等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违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限制事项手续的;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5日。2014年3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政发〔2014〕1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按照原规定标准执行。济宁市房屋征收管理处的屈剑涛告诉记者,如果市民有疑问可以向jnpg2016@163.com发布邮件提出,届时将进行统一答复。同时,也可以拨打(0537)3239848 、(0537)3239849进行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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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贺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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