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7-3161789

通讯员QQ群:242839438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新闻热线:0537-3161789   新闻邮箱:jndzwww@163.com   QQ:948367398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聚焦

北京摔童案二审 被告人韩磊一审被判死刑

2013-11-19 11:16 作者: 来源:中新网
  【北京摔童案二审 被告人韩磊一审被判死刑】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韩磊将女童高举过头顶摔在地上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事发后将韩磊带离现场的李明构成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结合前罪未执行完部分,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中新网11月19日电 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今日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此前,韩磊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而其辩护律师认为,该案存在误判,韩磊摔童有过失成分。

  被告人韩磊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今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韩磊、李明驾车至大兴区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随后,韩磊将李某的女儿孙某某从幼儿车内抓起摔在地上,李明当场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7月26日,被摔女童经抢救无效死亡。

  9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检方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韩磊刑事责任。此外,韩磊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经数次减刑于去年年底刑满释放。因此,检方认为,韩磊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法庭判处其死刑。

  韩磊当庭辩称,当时他与女童母亲发生口角,因觉得在大庭广众之下与一名女人打架很丢人,就把身旁的车高举摔在地上,他没有看车里,也不知道童车里有小孩。他说:“当时我只是想摔东西泄愤,没有故意伤害孩子。”他还表示,自己不知道那是一个孩子,也不认识婴儿车。自己在监狱17年刚出来不久,好多东西不认识。

  韩磊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称,韩磊案发之前曾有过醉酒之后出现“癫狂状态”的情况,韩磊此前在监狱服刑期间还曾自杀过。案发当天,韩磊喝了三顿酒,不能排除韩磊在摔孩子时处于酒后失去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状态。律师当庭提请法庭对韩磊的控制能力进行鉴定。

  9月25日,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判。在宣读刑事判决之前,法院裁定准许女童的父母撤回对被告人韩磊的附带民事起诉。此前在庭审阶段,女童的父母曾向韩磊提出273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并拒绝调解,要求对韩磊严惩。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韩磊将女童高举过头顶摔在地上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事发后将韩磊带离现场的李明构成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结合前罪未执行完部分,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辩方指一审误判 坚称韩磊系过失致人死亡 

  10月8日下午,韩磊通过代理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其主要理由是当初不知道是婴儿车,也不知道自己摔的是婴儿,上诉意见与法庭的辩护意见基本一致。

  据悉,韩磊在一审被判死刑后,已经与此前的律师解除了代理,委托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徐平律师作为其二审的辩护人。

  徐平律师称,在全面阅读卷宗、会见当事人后,他认为韩磊案存在误判。因为当时争执的时间很短,且争执中被害人母亲和韩磊双双倒地,当时韩磊的主观心态是不能再打被害人母亲。他恐惧再次回到监狱,“本质的恐惧,加上强烈的愤怒感,让韩磊将怒火发泄到了旁边的婴儿车”。徐平认为,如果在法律上存在这种过失的可能性,法庭审理中就应该排除。

  徐平律师还表示,韩磊的父母一直想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并道歉,但对方的态度比较坚决。他还表示,韩磊是有求生意愿的,韩磊的父母也期望儿子能够保命,希望能尽最大努力弥补对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完)

原标题:北京大兴摔童案今二审 辩方坚称韩磊系过失致人死亡

来源:http://legal.people.com.cn/n/2013/1119/c42510-23581984.html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李龙

手机快拍二维码 用手机阅读分享此新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 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 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 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