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7-3161789

通讯员QQ群:242839438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新闻热线:0537-3161789   新闻邮箱:jndzwww@163.com   QQ:948367398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聚焦

一批收费项目被取消 新年省钱喜气“羊羊”

2015-02-20 08:31 作者: 来源:人民日报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费、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2015年,一批收费项目被取消。免征相关政府性基金收费的小微企业,具体包括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本报北京2月18日电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费、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2015年,一批收费项目被取消。百姓的生活得到更多实惠和便利,行政部门和商业机构的工作更加到位。到底有哪些费用免收?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个人购房者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通常需要缴纳保险费、公证费、担保费及房屋评估费等多项费用。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由担保公司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向借款人收取,收费标准根据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取消中间收费项目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贷款人的负担。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此外,新政策还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免征相关政府性基金收费的小微企业,具体包括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詹蕙兰整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包括征地管理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在内的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如下: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

  1.征地管理费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2项)

  1.土地登记费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4.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5.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6.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7.国内植物检疫费

  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9.新兽药审批费

  10.《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11.《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12.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3.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14.拖拉机行驶证费

  15.拖拉机登记证费

  16.拖拉机驾驶证费

  17.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8.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0.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2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2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2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2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2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2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27.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28.计量授权考核费

  29.环境监测服务费

  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31.森林植物检疫费

  32.林权勘测费

  33.林权证工本费

  3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35.药品行政保护费

  36.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37.中药品种保护费

  38.新药审批费

  39.新药开发评审费

  40.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

  4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4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高杨

手机快拍二维码 用手机阅读分享此新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 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 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 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