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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保监局发布的鲁保监罚〔2017〕9号行政处罚书显示,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山东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报销不真实费用被罚款22万元,两名主管人员也遭到警告,并分别处1万元、2万元处罚。
行政处罚书显示,经查,幸福人寿山东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幸福人寿山东分公司2015年10月23日至26日承保的2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实际承保费率与幸福人寿总公司向保监会报备的建工险保单基准费率不一致。时任幸福人寿山东分公司团险部负责人戚飞雪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报销不真实费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幸福人寿济宁中支报销不真实费用20.87万元。时任幸福人寿济宁中支总经理李繁荣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幸福人寿山东分公司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山东保监局对幸福人寿山东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戚飞雪警告并罚款1万元。
幸福人寿山东分公司上述报销不真实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山东保监局对幸福人寿山东分公司予以罚款1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繁荣警告并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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