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2017-06-26 16:20:00 来源: 大众网济宁频道 作者:

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加强济宁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济宁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是东至东外环、西至105国道(西外环)、北至任城大道、南至济宁大道及太白湖景区内的区域。在重点管理区内,市民只准养宠物犬,除教学、科研等特殊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有攻击性的犬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和学校、幼儿园、单位的集体宿舍禁止养犬。

  二、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只进行牵领,并束犬链(绳),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携犬人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不得破坏环境卫生。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机)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犬只咬伤、抓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它经济损失。

  三、违反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或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拒不清除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定期检疫。对疑似狂犬病的,养犬人或者养犬单位应当及时到动物防疫机构对犬进行检疫,对确认患狂犬病的,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因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狂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致人发生狂犬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由卫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从事犬类经营,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在重点管理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开办犬类养殖场,在重点管理区内设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的,由公安、畜牧兽医部门配合工商部门依法取缔;擅自占压市区广场、主次干道、小街巷或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犬类经营或随意设点经营犬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其他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街道、社区要积极行动起来,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文明养犬,自觉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济宁市卫生计生委

济宁市工商局  济宁市畜牧兽医局

2017年6月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贺亚林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