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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人事关系中的矛盾和纠纷,促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日前,微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积极推进“调解建议书” 制度。
路某为某公司员工,2015年7月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亡。因公司为路某缴纳了工伤保险,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路某父母相应的工亡赔偿待遇。但因公司在缴纳工伤保险时自行降低了路某的保险缴费基数,造成了路某父母实际领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数额较低,路某父母要求公司赔偿因单位自行降低缴费基数而造成的抚恤金损失。路某父母找到仲裁院诉说了这一情况,办案人员了解后立即打电话到社保部门核实情况。经过调查核实,某公司为路某缴纳工伤保险时,确实存在未以路某实际工资数额为缴费基数的情况,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理应给路某父母赔偿损失。办案人员随后打电话到该公司,进一步了解了情况并给公司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态度良好,表示将积极给予办理相关赔偿手续。针对这种争议不大、金额较少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向该公司调解委员会出具了“调解建议书”,建议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可以到仲裁院置换仲裁调解书。
“调解建议书”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调处争议案件过程中,针对简单的或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向双方当事人提出由调解组织调解的建议。“调解建议书”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能够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也大大提高了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的办案效率。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已经有两起案件成功调解,社会效果明显。(通讯员 赵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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