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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济宁·海报新闻2月22日讯(记者 史欣欣)日前,一则题为《有驾照的哭了,2019年要“自动降级”?速看真相!》的文章在朋友圈流传。对此,记者向济宁市车管所了解情况。
“网上传的2019年驾照会在一些情况下出现自动降级,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因为自动降级的规定一直都有,并不是今年才出现的。”济宁市车管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就有明确规定。
其中,《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五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该工作人员还补充说明,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仍然保留相关规定,做了修改。
第六十八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原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五十条中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
最高准驾车型降级对照表
对于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如果具有 号令第七十八条中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需要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降级前后准驾车型对照见下表。
注:降级前包含的其他准驾车型,降级后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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