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新规 按职工1.5%安排就业

2018-08-08 08:12:00 来源: 济宁晚报 作者:

  近日,济宁市出台《济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法》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市、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所在地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就业比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就业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省、市、县(市、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实行按年缴纳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

  保障金计算办法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两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两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两倍计征保障金。(记者 苏茜茜 通讯员 廉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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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史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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