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票
中国旅客购票,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购票单》。外国旅客、华侨、港、澳、台胞购票,须凭有效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旅行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购票单》。
电子客票
电子客票为记名式,只限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客票不得转让,否则客票无效。旅客在购买电子客票时须提供将会在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仅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报销凭证,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正常票价的客票有效期自旅客开始旅行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客票填开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儿童票、婴儿票
已满两周岁、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按适用成人全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单独占用一个座位;未满两周岁的婴儿按适用成人全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单独占用一个座位。每名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须购买儿童票。
团体票
团体票必须为10人或10人以上,同一日期、同一地点、同一航班方可申请团体票,须提前三天出票,当天航班不接收团体票申请。
客票价
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到达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间的地面运输费用。
乘机
开始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因机型而异。100座以上的航班,一般在飞机离站前90分钟开始办理手续;截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为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0分钟;个别机场在航班离站前45分钟停止办理乘机手续。
客票变更、改签、退票
根据各航空公司给予的《国内旅客运输票价和使用条件》办理,只限在原出票处办理退票手续。
特殊旅客
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及犯罪嫌疑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航空公司规定的条件下经航空公司预先同意并作必要的安排后方予载运,购票必须在航空公司直属售票处或经特别授权的售票处办理。
随身携带物品
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免费行李额
持成人票或儿童票的旅客,每人免费托运行李的限额:头等舱为40公斤,公务舱为30公斤,经济舱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行李超重部分每公斤按经济舱全票价的1.5%收取行李逾重费。每件托运行李不得超过50公斤,体积不得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规定的行李须与航空公司联系。自理行李不得超过10公斤,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并置于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封闭式行李架内。自理行李必须称重并计入托运行李总重量中。
不得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枪支、军用或警用器械(含主要零部件);爆炸物品;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不准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内夹带重要文件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和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以及个人自用的内含锂、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消费用电子装置(如: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但可以作为自理行李或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旅客携带备用电池时,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止短路,并且只允许每人随身携带两块备用电池。
行李包装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并能承受一定压力,能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 行李上不能插附其它物品; 4)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 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行李声明价值
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50元时,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并向航空公司支付相应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位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办理了声明价值的行李损坏或丢失,航空公司按声明价值赔偿,若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按实际价值赔偿。
安全检查
在乘机前,旅客及行李(含托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航班不正常服务
因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免费向旅客提供膳宿等服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和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在始发站造成的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可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