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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济宁11月1日讯(记者 高杨 通讯员 岳岗)日前,记者从济宁市环保局了解到,《济宁市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单位或个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将获得奖励,根据举报的情形,承办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最高2000元的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生产的;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放超出规定排放浓度的污染物,造成大气、水、土壤污染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放、倾倒工业污水废液的;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损毁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私自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因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单、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等违反《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核实,举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将由承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情节及调查处理结果酌情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奖励。
同时,严重污染环境质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举报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每起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每起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每起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据济宁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市民或单位可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件发生地)等基本情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举报人的信息给予严格保密。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若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涉嫌违法的,可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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