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提出“居住权”拟入法

2018-08-29 14:42:00 来源: 北京晚报 作者: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7日下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先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适时出台民法典。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当前,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味着迈出了“第二步”。

  焦点一

  单独设立人格权编

  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大亮点就是单独设立了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说,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

  为何要在民法典中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沈春耀表示,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

  据介绍,人格权编主要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焦点二

  拟设一个月离婚冷静期

  草案提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说明时如是说。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介绍,草案中设定离婚冷静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婚姻稳定性,遏制轻率离婚的行为发生。一个月的期限是协调两种价值的结果:一是离婚自由,二是保障婚姻稳定。

  记者了解到,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除了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外,还完善离婚赔偿制度。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焦点三 不保留计划生育内容

  草案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这是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而做出的调整。

  据悉,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如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现行收养法也规定:作为收养人,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与此相关的一个变化是,在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五章第879条,对于收养子女的限制也做出放宽。草案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此外,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焦点四 住宅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

  物权编草案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引人关注。目前物权编草案对此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

  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有关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相关议案。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14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对此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焦点五 防性骚扰拟不仅限于“妇女”

  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性骚扰问题,人格权编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谢鸿飞表示,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建立预防、制止性骚扰的机制,就要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从而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减少和遏制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而这一条款,从“妇女”到“他人”,将法律规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所有人群。此前,有关性骚扰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当中,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焦点六

  “居住权”拟首次入法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显示,“居住权”拟首次入法。这一制度安排,将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草案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草案还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此外,草案中明确: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涉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人死亡则居住权消灭,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针对“居住权”制度的设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

  据介绍,规定居住权是为了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曾指出,从老年人婚姻制度来看,老年人再婚导致的财产权纠纷、遗嘱的利益保障成为突出问题,若没有居住权的制度设计,老年人的居住利益也会落空。

  焦点七

  保护业主权利

  物权编草案加强了对于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的草案说明中提到,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用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建设单位、物业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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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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