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7-3161789

通讯员QQ群:242839438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新闻热线:0537-3161789   新闻邮箱:jndzwww@163.com   QQ:948367398

当前位置:首页 > 济宁新闻

省农民合作社今年将超10万家 村均达到一个半

2013-12-26 08:22 作者:赵洪杰 张海峰 来源:大众日报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第一次成员会上获悉,截至今年10月底,我省注册登记的合作社达到93193户,出资总额1681亿元,登记成员总数103.2万个,带动550多万农户参加,合作社登记总数、成员出资总额连续多年居全国首位。
  □记者 赵洪杰 张海峰 报道
  本报济南12月24日讯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第一次成员会上获悉,截至今年10月底,我省注册登记的合作社达到93193户,出资总额1681亿元,登记成员总数103.2万个,带动550多万农户参加,合作社登记总数、成员出资总额连续多年居全国首位。预计到年底我省合作社将超过10万家,村均能达到一个半。
  在我省农村,领办合作社的主要是种养大户、技术能人和经纪人、一些有威信有专长的党员干部,也包括一些农业企业;合作社以种植业、畜牧业为主导,林业、渔业、水利、农机作业、农产品加工、工艺品、乡村旅游等等全面开花,并向非生产经营性领域延伸;合作内容从产前的良种、农资供应等,到产中的耕种收、植保、技术指导、标准化生产等,再到产后的运输、贮藏、加工、认证、营销,基本覆盖了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目前全省创办农产品加工、营销实体的合作社达1026家,占总数1.5%;进行资金互助的869家,占总数1.2%,吸纳资金互助金3.2亿元。全省共有4748个合作社注册了5680个品牌商标。去年全省合作社按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盈余31.6亿元,占可分配盈余总额的58.8%。
  省委农工办副主任刘同理认为,我国国情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基本经营制度前提下,在大量农户小规模经营条件下,提高农业效率和效益。这就决定了中国的农业规模经营须靠组织化而非土地兼并实现,而农民合作社是实现农民组织化的主要载体,是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带领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都具有关键作用。
  省财政厅农村处调研员王昱东介绍,目前省以上每年筹集的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达到2亿元。未来,各级支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落脚点将主要放在合作社上,越来越多的合作社将承担起国家农业农村领域产业发展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的各类项目。
  “我省合作社发展成绩不小,困难和问题同样很多。”省农业厅巡视员林建华说,包括:规模整体偏小,单个合作社平均拥有社员11户,低于全国35户的平均水平;有的内部管理不够规范,不照章办事,缺少利益联结机制,运转不正常,沦为“空壳社”;有些合作社成立之初就徒具其名,挂个牌子就只是为了取得上级资金扶持,成为“翻牌社”;缺乏各类管理、营销、科技人才,面临土地、资金等诸多因素制约。
  “根据我们的抽查,我省农民合作社成立后能够正常运转只有20%-30%,很多登记之后就没有开展过业务或活动,有的在实地调查中已找不到踪迹。”今天,在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第一次成员会上,省农业厅经管站站长刘德先表示。
  为了解决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我省从明年开始将组织开展合作社普查,摸清家底后,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将纳入政府扶持名录,固定专人对合作社进行指导。我省还决定启动省级示范社部门联合评定工作,由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及农口各部门建立合作社专家库,对已评定的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实施动态管理。今后各级财政资金将主要以向进入名录的合作社倾斜,重点扶持各级示范社。此外,明年我省还将继续大范围推进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帮助合作社解决卖难问题;加强合作社人才培训,帮助合作社建章立制,特别是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全省合作社信息化服务平台等。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苑仁峰

手机快拍二维码 用手机阅读分享此新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 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 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 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