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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重判

2013-05-30 09:41 作者:孙思娅 来源:京华时报
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将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
    京华时报讯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将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受传统教育观念、经济、社会转型、家长和相关机构监护防范意识不高、管理预防措施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当前我国儿童被体罚虐待致伤致残、遭受性侵害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监督指导职能,根据犯罪形势的新特点、新变化,发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表明当前我国儿童遭受性侵害的犯罪案件已经引起最高法的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将一如既往地重视未成年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实践中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突出、复杂、疑难问题,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公布典型案例、业务培训等途径,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贯彻打击、预防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与教育行政、民政管理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协作配合,实现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相衔接;推动更多的社会机构、爱心人士共同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业,帮助更多的未成年人和家庭免受犯罪的侵害。

   从事10多年刑事诉讼工作的北京律协刑事委员会赵运恒说,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在同等事实、同等情节、同等后果的案件上,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性意义。

本版采写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京华时报漫画谢瑶

案例

1

    小学老师性侵七幼女

    被告人鲍某某,1966年出生,是一名小学男教师。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鲍某某以辅导学习、打扫卫生、打乒乓球等名义,先后将7名女学生(第一次受害时只有9岁、10岁)骗至学校器材室、办公室等处,强迫上述7名被害女学生观看淫秽图片和录像,趁机摸弄各被害人胸部、阴部,猥亵各被害人共计数十次;又以此方式,奸淫其中6人共计数十次,并且拍摄该6名被害女学生的裸照或者被奸淫的照片、视频。

    判决近日被执行死刑

   法院认为,鲍某某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又构成猥亵儿童罪。鲍某某投案后供述了猥亵幼女的主要罪行,其所犯猥亵儿童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所犯强奸罪不构成自首,依法不能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鲍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鲍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点评必须严惩不能手软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表示,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分子,必须严惩,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绝不能手软。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最高法发布这个指导案例非常及时。他认为,刑法之所以规定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处,目的是为了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而且应该也必须受到特别的保护,这是司法应该向整个社会清晰传达的信息。所以,如果对幼女进行性侵害,包括猥亵,一定要接受严厉的刑事处罚,以震慑整个社会,更好地保护幼女的安全。

    同时,佟丽华特别提示家长,要多跟孩子沟通,提示他们注意保护自己。他说,家长一定要有一个意识,当孩子可能受到性侵害的问题,要及时报案,同时要给孩子以宽慰、安抚、鼓励,避免孩子在受到犯罪分子的伤害后,因不敢向家长说,或者承受来自家庭的心理压力,而受到二次伤害。

    热点链接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

    5月8日上午,海南万宁市某小学某班班主任发现该班6名学生没来上课。经调查,6名小学生在离校出走期间,曾于5月8日晚与该校校长陈某鹏和冯某松在外开房。

    5月28日,两名犯罪嫌疑人被以犯强奸罪提起公诉。

    案例

     2

    继母“教育”继女致死

    2011年2月,30岁的李艳勤、申二刚及李艳勤的儿子申岩桐、申二刚的4岁女儿申潇然开始在一起生活。其间,李艳勤经常以继女不写作业、不听话为由,殴打申潇然,致申潇然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经常受伤。

    2012年3月27日,申二刚到外地打工。同年4月29日晚,李艳勤因琐事殴打申潇然,致其腹部受伤,后又多次殴打,致其伤情加重。5月6日19时许,李艳勤回家后发现申潇然身体已经发凉。在送往医院途中,申潇然因受钝性暴力作用造成肠管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判决故意伤害被判死缓

    法院认为,李艳勤故意伤害被害人申潇然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艳勤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法院认定李艳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重判体现严打态度

    从事10多年刑事工作的北京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赵运恒说,最终被告人李艳勤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在故意伤害罪中已经可以说是判得最重的了。按照平时的惯例,即便没有主动施救的行为,一般也很难判到死刑,立即执行。所以,这起典型案例可以体现出最高法院严打对未成年进行侵犯的犯罪的态度。

    佟丽华认为,孩子不是家庭的附属,不是父母的财产,监护人不可以为所欲为。为人父母的身份,并不是侵犯儿童权利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他同时指出,人们的传统观念是“孩子是家里的”,这导致父母无力管或者不想管孩子时,政府的帮助和服务没有跟上。政府应对孩子的成长负起责任,在家庭养育孩子有困难或监护出现问题时,要通过福利体系提供支持;在父母侵害孩子时,要给予有效干预,对侵害孩子权益的父母建立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和监护资格撤销制度。

    热点链接男子虐待亲生女儿5年

贵州金沙县石场乡构皮村的小丽,5年来受亲生父亲杨某某虐待:开水烫头、鱼线缝嘴、针扎手指……直到今年5月8日,一名路人发现小丽满身伤痕向警方报案,这一暴行才被制止。目前,杨某某已被警方拘留。

    案例3组织未成年人盗窃

    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邓家文先后在广东省翁源县多家宾馆开房给12岁至14岁的7名未成年人住宿,并提供吃、玩等条件,多次组织、指使他们采取爬墙、踢门、撬门、撬锁等方式入室盗窃财物。

2011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邓家文还伙同另外两人,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使用的黑色大众捷达小轿车一部(价值2万元)、现金2300元及戒指一枚(未估价)。

    判决获七年六个月徒刑

    法院指出,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同时,他并犯有敲诈勒索罪)。法院认为,邓家文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入户盗窃,情节严重。邓家文在组织杨某某等人在黄某某家盗窃财物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以对其此次犯罪从轻处罚,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其中前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点评罪名直指幕后黑手

    北京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赵运恒说,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设立的罪名,其将矛头直指操纵未成年人进行违法行为的幕后黑手,填补了法律在这一问题上的空白。

    该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此案来看,邓家文的部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发生在其未成年人阶段,应减轻处罚,而法院最终就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四年。最高法院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可以充分体现最高法院从重打击此类犯罪的态度。

    热点链接男子组织少年盗车牌

    2012年1月,男子底超因为组织未成年人盗窃车牌后逼车主花钱赎回,而被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起诉至法院。

    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底超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来源: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3-05/30/content_1993608.htm

责任编辑:王智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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