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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规首次禁用新技术生多胞胎 “未婚妈妈”或交罚款

2013-06-01 14:57 作者:邬红波 来源:荆楚网
禁止用新技术生多胞胎、男女结扎均可休假、农村户口独生女中考可加分……昨日,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原标题:武汉公布计生管理征求意见 “未婚妈妈”或交罚款

    荆楚网消息 记者邬红波

  禁止用新技术生多胞胎、男女结扎均可休假、农村户口独生女中考可加分……昨日,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1990年武汉就制定了《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该《办法》在1994年、1999年、2004年和2010年经历了四次修正。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规定》中,全篇没有任何“强制终止妊娠”、“必须绝育”等字眼。武汉市计生委相关人士表示,相比旧《办法》,此次拟出台的新《规定》明显有了进步,尤其是加大了独生子女的优待奖励和对失独子女家庭的保障力度。该人士说:“事实上,新规中有一些奖励政策均已在实行,只是并未用法规明确。”

  “未婚妈妈”可能要交罚款

  《规定》首次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违法多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责令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城镇(农村)居民超生1个孩子,将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新规还明确,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以上征收标准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2012年,武汉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061元。

  男女自愿结扎均可休假

  在新规中,已见不到“必须绝育”的字眼,市民可自行选择避孕措施,而且给予相关休假福利。

  按规定,在宫内放节育器的,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7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输精管结扎的,可休假7天;输卵管结扎的,可休假21天;妊娠14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可休假15天;妊娠满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准予休假42天。

  农村独生女中考可加分

  《新规》加大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措施。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父母,除了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奖励待遇外,还可享受武汉市特有的奖励待遇,具体如下:

  夫妻双方均属农业户口,按照生育政策只生育了女孩且一方已接受绝育措施的,将给予奖励,当前的奖励标准是3000元/户;父母、女孩均为农业户口,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或者父母一方实施了绝育手术的双女户家庭的女孩,具有本市学籍,并在本市参加中考的,给予中考成绩加分的优惠政策。

  对城镇人口而言,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武汉市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给予奖励。

  失独家庭每人每月补210元

  “相比旧《办法》,新规完善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困难救助、住房、医疗、殡葬服务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法制办人士说。

  按照新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农村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含三级)、死亡家庭的夫妻和农村节育并发症二、三等级对象,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将给予政策性补贴。

  同时,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城镇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将按相关标准给予抚慰金。据介绍,当前武汉市失独家庭的扶助金为每人每月210元,高于国家标准。

  首次禁止用新技术生多胞胎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夫妇以人工受精等方式生多胞胎。

  对此,新《规定》首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选择性别生育;禁止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两非”处罚将更加严厉

  武汉市计生委人士介绍,新规对“两非”(即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处罚更加严厉。

  非法鉴定胎儿或打胎,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是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将立即开除;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口计生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旧版《办法》中对于“两非”的处罚最高仅1万元。

  您对武汉计生新规若有任何修改建议,可于6月7日前函告之,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邮编:430014)。

 

 

 

责任编辑:韩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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