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首部实体性法规出台《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施行

2016-09-28 10:09:00 来源: 大众网济宁频道 作者:

  大众网济宁讯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去年8月1日我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首部实体性法规。条例于8月31日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了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紧密结合我市实际,针对治污工作重点难点,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并规定了符合我市实际的条款,涵盖关键领域,明确责任主体,突出地方特色,努力做到亮点鲜明、特色突出、操作性强。确立了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两条主线,一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二是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模式。条例还加大了行政问责力度,规定了三大类共十五种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强化了监督管理责任。《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必将有力推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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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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