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中院通报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和5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2018-12-10 15:11:00 来源: 大众网济宁频道 作者: 马婧

  大众网济宁12月10日讯(记者 马婧)10日上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和5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房产及其他财产归王某所有并支付谢某14万元。判决生效后,谢某依法向任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在该判决生效后,将该房产出售,而未向谢某支付14万元,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二

  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杜某支付苏某钢材款417.36万元及利息。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查明杜某及妻子名下有房产、车辆、存款,被执行人杜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且拒不到庭报告财产情况。在采取拘留措施时阻碍法院执行,对其罚款拒绝缴纳,致该案无法执行。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三

  刘某某与泗水县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判决清除存放在泗水县某村委会办公室内的物品,搬出泗水县某村委会办公室。泗水县人民法院向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张贴搬出公告,刘某某未按期履行。后泗水县人民法院多次找刘某某做工作,并协调相关政府部门解决了其提出的住宅无法通行的生活困难,为其住宅出路专门修建了过沟桥梁,但刘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1日,泗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刘某某拘留15日。2017年7月25日,泗水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泗水县某村委强制执行时,受到刘某某等人的阻挠,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2017年10月16日,泗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向泗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15日,泗水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四

  2015年12月8日,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被执行人山东恒良物流有限公司、张某设共偿还张某启本息合计1241.80万元。经张某启申请,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某设及山东恒良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张某设拒不报告财产;2017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张某设被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张某设为逃避执行,于2016年4月26日至2017年5月7日期间,安排他人将其公司收到的租赁费、仓储费等250万余元转入其姐张某账户并陆续支出。            

  张某设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理期间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判决:被告人张某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案例五

  葛某某、王某某与葛某人身损害一案, 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葛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36万元(一年费用)。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鱼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葛某某分4次将其银行帐户内的19万元转移。鱼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5日,对王某某拘留15日。2017年10月25日对葛某某作出拘留决定;并依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3月2日将案件线索移送鱼台县公安局。被执行人葛某某、王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自动到鱼台县公安局投案。 2018年5月21日,鱼台县人民检察院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葛某某、王某某主动履行了义务。鱼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判决:被告人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7年5月2日,宋某某驾驶蔡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87X10小型轿车,沿济宁市太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济宁市太白西路新华新村济宁银行门口处时,与王某推行的自行车相撞,致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2017年10月12日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811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某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4.03万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1万元,还应赔偿原告王某3.03万元。

  案件执行情况:

  王某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经法院网络系统及线下查询宋某某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另查明宋某某身体患有重大疾病,心脏做了五个支架,其妻子患有宫颈癌,又无其他经济收入,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确无履行能力,致使赔偿款不能执行到位,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二

  申请执行人王某连、王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6日审结,赔偿王某连、王某16.42万元,该案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汶上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其母代收并告知执行人员高某某患有疾病在济宁治疗,并已经离婚。

  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通过法院网络查询其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反馈结果显示无存款,有一辆车牌号为鲁H38W63的长安牌面包车,依法予以查封。该车经评估程序和两次拍卖程序,均流拍,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高某某患有尿毒症,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现靠低保生活。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本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三

  赵某诉刘某、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金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某、周某分别赔偿原告刘某各类经济损失77.79万元、 33.34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12日,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某。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依法向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刘某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动产、不动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实地走访查明,被执行人刘某系金乡县王丕街道三关村村民,家庭以种地收入为生活来源,有一孩子正在读书,其在上述的交通事故中骨折,花费数万元医疗费并丧失劳动能力,妻子不堪重负,离家出走,目前孩子跟着爷爷奶奶生活,经济十分困难,已无力支付赔偿款。执行人员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相关执行情况 。金乡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后再恢复执行。

  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因伤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系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对于该类案件,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

  案例四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月5日驾驶鲁H8871L号小型轿车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孔某某、张某慧、张某凯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55万元。

  陈某某刑满释放后,该案立案执行。执行人员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多方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系(聋)哑人,务农,所驾车辆非本人所有,无房产,无存款,无固定收入。

  执行人员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反馈相关执行情况,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

  案例五

  2017年8月28日,阚某某驾驶三轮车与丁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丁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肇事后阚某某驾车逃逸。经鱼台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阚某某赔偿原告丁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车辆损失共计4.80万元(不含已垫付的2万元)。二、若被告阚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被告赔偿原告丁某某8.70元(不含已垫付的2万元)。

  鱼台县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于2018年1月9号向被执行人阚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人员对其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等,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鱼台县张黄镇某村进行线下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家里除一处宅基地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月26日,鱼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阚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罚款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罚款1万元,并发布限高令限制其高消费,并通过公安机关对阚某某采取临控措施。2018年5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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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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