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

2020-12-07 08:28:2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济宁报道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近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发布 了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通告指出,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5月31日为禁火时间。具体通告内容如下。

  禁火时间

  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5月31日。

  禁火区域

  济宁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内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正常住户居住区除外)。

  禁火内容

  1.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焚烧农作物秸秆、吸烟、野炊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2.实施文明祭祀“零火警”,在禁火区域全面禁止祭祀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3.进入禁火区域旅游休闲及从事农事活动的车辆和个人,应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严禁携带任何火种、火源及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坚决消除违规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

  4.在禁火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及林内居民、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5.加强对返乡务工人员及学生的宣传和教育。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森林经营单位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6.根据防火需要,有计划地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森林防火通道、消防水池等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7.护林防火单位带班领导、值班人员、护林员要坚守岗位,重点防火村要制定“村规民约”,利用“村村响”等宣传防火知识。林区、景区进山人口要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及防火警示牌、警示标语。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监管职责,各森林经营单位要积极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集中开展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教育。凡在森林防火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用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宁市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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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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