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重点工作任务公布

2021-09-24 11:52: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济宁报道

  日前,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宁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了济宁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重点工作任务。

  (一)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1. 市、县两级政府对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商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县(市、区)综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县级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制定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 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规模满足监管工作需要,保障监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

  1. 落实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养殖大户、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全部纳入监管名录。对纳入监管名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种养殖大户的责任告知率、培训率达到100%。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 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并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 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督促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批发市场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抽查检测和质量追溯等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 建立并落实屠宰企业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

  1. 强化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全面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 加强农药经营管理,全面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加强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 构建放心农业投入品经营和配送网络,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的农业投入品占当地农业投入品总量比例达到70%以上。建成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 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定期对主要生产基地、农资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1.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制定并落实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覆盖到全部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每个县(市、区)全年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8000个,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600个,每个乡镇监管机构定性检测农产品样品不少于4800个。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面落实产品自检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 落实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职责,开展日常巡查、速测和指导服务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投入品监管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1. 全面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执法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充实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驾护航。(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 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及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不合格农产品处置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及时曝光有关案件。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强化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形成信息共享、联防联控的应急处置网络。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专业化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条件保障,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

  1. 推行标准化生产。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大力推广质量控制技术,积极推进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使用高效低毒农兽药工作。制修订与国家、行业标准相适应配套的地方主要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做到每种农产品生产都有标可依。加强标准化技术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标准入户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 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鼓励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联户经营,加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力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 大力发展品牌农业,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力度,加强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健全认证补贴奖励机制。各县(市、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 有效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推广应用发酵床养殖、沼气工程、有机肥生产等处理模式,加强畜禽粪便污染防治,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1.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验检测、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等有关部门工作职责,依法履职,工作落实到位。县、乡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 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县级检测机构要取得省级计量认证并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承担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任务,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资源,县级监测品种要覆盖本辖区所有主要农产品,检测范围覆盖所有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 加强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乡镇(街道)健全综合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职责明确,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巡查检查、信息上报、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 完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建设,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考核体系,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5. 制订实施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

  1. 健全完善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运输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建立畅通、便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渠道。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积极营造鼓励诚信守法、严惩失信违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 推进产销衔接,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九)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1. 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有关部署,推广应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 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对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加工企业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有效运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初审编辑:高杨

责任编辑: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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