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致疫情防控期间广大药店经营者的一封信

2022-03-14 21:08:00 来源: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尹荣耀

致疫情防控期间广大药店经营者的一封信

  全市广大药店经营者: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广大药店经营者一定要牢记责任,认清防控形势,增强风险意识,不断加强对所有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做到疫情一天不解除,防控就一天不放松。为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现就做好药品零售环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示如下:

  一、严格执行进店顾客管控措施。药店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的要求,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询问旅居史和接触史,要求其佩戴口罩,提醒顾客在药店内保持安全距离,对不执行人员要进行劝阻。

  二、严格落实购药实名登记和信息报告制度。药店要从严从紧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类等4类药品(含网络销售药品),严格执行购药实名登记制度,对进入药店有发热症状的购药人员,停止销售“四类药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要求,做好有关信息登记上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早报告”制度。药店要将发现的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的人员或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腹泻、嗅(味)觉减退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进行发热门诊就诊引导,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途径上报。

  四、履行经营场所消毒和工作人员“应检尽检”义务。药店要每天按时对经营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工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药店工作人员每7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出现发热等可疑症状时,立即进行核酸检测。

  五、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普及。药店要做好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在店内准备充足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明白纸,加强工作人员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做好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工作。

  六、落实法律责任。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不认真落实上述相关措施规定的药店(责任人),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月14日

初审编辑:高杨

责任编辑: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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