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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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疫情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经营者:
为维护疫情期间良好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价格水平基本稳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规范广大经营者的市场价格行为做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加强疫情期间粮油肉蛋奶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疫情防控用品和防疫药品等市场价格巡查检查,严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二、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权益。
三、各相关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以虚构原价、先提价后打折、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降价、虚假折扣等欺诈行为进行促销,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四、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开展公平有序竞争,不得串通涨价、垄断市场价格,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各相关经营者要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不得大幅提高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的销售价格,不得囤货居奇、哄抬物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坚决杜绝恶意炒作、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
五、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自查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将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关注度高、被反复投诉举报的经营者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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