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口进入、诉访分离、分类处理”!济宁市优化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2022-08-18 16:01:3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赵曼如

  大众网·海报新闻见习记者 赵曼如 济宁报道

  8月18日,济宁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信访工作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条例》第三章、第四章以国务院《信访条例》关于申诉求决类事项受理办理的规定为基础,吸纳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等信访制度改革成果,优化了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确立了“大口进入、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工作流程。

发布会现场

  建议意见类事项

  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提出意见建议、表达看法、反映问题,是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对这些事项,通常结合信访人身份、意见建议内容等情况,采取上报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或转送相关部门参阅等方式处理。我们信访部门开展的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就是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检举控告类事项

  信访监督是群众监督的重要方式,纪检监察部门也将群众信访举报作为与纪检监察监督相互贯通的重要方面。条例第三十条要求对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对这些事项,我们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申诉求决类事项

  条例将申诉求决类事项区分为涉法涉诉事项办理程序、仲裁程序、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程序、行政程序、依法履职程序、信访程序等六种情形,分别规定办理方式。分类处理的入口在信访部门,对群众提出的信诉访求,我们会做好登记、甄别,在规定期限内转送到有权处理机关;对涉及多个诉求、多个途径、多个部门的疑难复杂信诉访求,我们将负责协调、组织会商、研究解决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对应当受理而未受理、错误适用法定途径、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等情形,我们会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初审编辑:赵冉冉

责任编辑: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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