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济宁市这三部法规将要施行

2023-02-15 16:46:03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孔潇

新闻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海报新闻见习记者 孔潇 济宁报道

  2月15日,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举行三部法规新闻发布会。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将于2023年5月1日施行,《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将于2023年4月1日施行,《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2023年4月1日施行。

  2022年济宁市制定了《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三部法规。在立法过程中,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的情况

  电梯是机电一体智能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特种设备,长期高负荷运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不到位或者使用不当,容易发生电梯轿厢困人或意外伤人等突发事件,因此电梯安全问题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当前济宁市在用电梯总量已达4.33万台。尽管在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济宁市电梯安全工作成效显著,但是电梯安全方面依然存在部门职责不清晰、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义务不明确、电梯乘用人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等问题。

  目前,国家和山东省还没有专门的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现行的上位法相关规定还不能满足电梯安全管理的客观需要。近年来,省内外一些市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地方电梯安全条例,推动了电梯安全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因此,济宁市出台《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十分必要且可行。

  2022年8月,济宁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议案后,经过市人大财经委先行审议、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于2022年11月7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2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2022年12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包含总则,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应急处置与救援,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38条。《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密切结合济宁市实际,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规定了电梯制造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的电梯安全义务,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原则,规定了电梯乘用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内容,规定了电梯内无线信号覆盖方面的内容,规定了电梯检验检测方面的内容,对上位法较为原则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更具有针对性、适用性。

  《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的情况

  2021年11月,省委十一届十四次全体会议对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具体部署,指出要加强法治建设,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022年3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统筹指导山东省沿黄河九个设区市围绕“黄河水资源保护与集约节约利用”主题开展协同立法。济宁市为了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和“四水四定”原则,缓解日益突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供应之间的矛盾,实现水资源保护与集约节约利用,促进济宁市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确定将《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作为协同立法项目。

  2022年6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议案后,经过市人大农委先行审议、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于2022年12月17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1月10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2023年1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这次协同立法的指导意见,《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采用“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方式,不分章节,共28条,从济宁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着眼于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供应之间的矛盾,紧密围绕节约用水工作统筹性、社会性、综合性的特点,结合济宁市独有的水资源现状,突出“总量控制、强度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的立法理念。《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针对济宁市实际,对水资源配置、农业节水、高耗水项目管控、再生水利用、差别化水价、现场制售饮用水尾水合理利用等节水重点和难点作出具体规定。《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针对地域特色,对南四湖防汛和水资源利用、山丘地区增加有效水源、完善骨干灌排工程和田间节水工程体系、工业园区集约用水、疏干排水的综合利用等规定了具有鲜明济宁特色的条款。《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实施将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促进济宁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实现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为济宁市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情况

  近年来,济宁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决策部署,对标全国最优标准全面发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做法,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在全国、全省营商环境评价、考核中名列前茅。但是,与国内先进地区相比,济宁市的营商环境仍然存在不小差距,需要进一步提升和优化。济宁市为了巩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的成绩,将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度化、法治化,进一步提升和规范济宁市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迫切需要结合实际制定一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2022年10月济宁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议案后,经过市人大财经委先行审议、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2年12月17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1月10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2023年1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附则,共六章57条。《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了“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区域协同发展”等内容,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规定了“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完善市县同权工作机制”“涉企服务事项全流程在线审批服务”“精准推送惠企政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内容,优化政务服务,规定了“严格依法实施应急管理措施”“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市场主体的司法保护”“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等内容,提升济宁市法治环境水平。《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还突出地方特色,将济宁市的创新举措、典型做法和最佳实践上升为法规制度。

初审编辑:李丹

责任编辑:朱仙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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