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3-03-21 14:45:3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兆鑫

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兆鑫 济宁报道

  3月21日,济宁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政策 新措施”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4场,介绍《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颁布实施情况。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即将掀开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建设新篇章。

  《条例》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附则六章,共57条。《条例》的制定立足于突出济宁市特色实践,注重体制机制建设与工作成果的巩固,并对标国际标准提出建设要求,务求破解影响济宁市营商环境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

  在确立组织领导、激励创新的工作机制方面

  《条例》中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解决影响营商环境的难点问题,系统性地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条例》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探索新模式,鼓励创新举措,注重成果转化。如第四条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探索符合本地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打造对标国内外先进标准、体现本地特色、彰显本地优势的营商环境制度创新。第五条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授权改革或者试点改革,将改革成果转化为优化营商环境实效。

  在巩固和体现济宁市营商环境改革成果方面

  近年来,为适应营商环境建设的新要求,济宁市先后在多个领域进行了改革创新,制定了多项改革举措,但大部分的改革举措是以政策文件、内部工作要求等形式分散在各个部门。为了让改革成果更好地落地转化,济宁将被实践证明有效、市场主体认可、适合以立法形式体现的经验和做法,经归纳总结在《条例》中予以固化和体现,使之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如第三十条规定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是济宁市“一链办”“掌上办”“智能办”“跨域办”创新举措转化。第三十三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是济宁市“多审合一、拿地即开工”建设项目审批新模式转化。第三十五条规定主动向企业精准推送惠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请,直接享受惠企政策,是济宁市探索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改革成果转化。

  在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具体措施方面

  《条例》将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与济宁市具体实践相结合,明确各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的同时,细化了具体方向与举措,构建起了统分结合、重点突出的工作体系,增强了条例的可执行性。如在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条例》从多角度注重中小企业梯队培育和成长帮扶。第十九条规定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第二十一条规定组织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对接,提供高效便利金融支持,第二十六条规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对标国际标准完善体系建设方面

  2022年2月世界银行有关评估体系新增了互联网连接、促进市场竞争等指标内容,注重监管制度完备性和数字化应用。《条例》对新的评估内容作出回应,为济宁市打造“全国一流、全省领先”营商环境提供指引。如《条例》第三十九条提出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管理,第四十条要求监管部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第五十一条强调要加快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提升公共服务智能化水平。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济宁将持续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加强法治保障,通过抓好《条例》的实施彰显济宁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切实增强济宁市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激发市场主体干事创业的新动能。

初审编辑:高杨

责任编辑: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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