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4-04-20 08:37: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兆鑫

  大众网见习记者 刘兆鑫 济宁报道

  4月19日,济宁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详细内容如下:

  案例一曲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2月24日,曲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投诉对当事人曲阜市某灯饰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标注“PHILIPS”字样的LED灯具510个,与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第135047号注册商标在使用方式和整体效果上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LED灯具510个,全部在灯具上自行粘贴“PHILIPS”字样,货值3825元,尚未销售,当事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列举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曲阜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3825元,没收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LED灯具510个。

  典型意义:商标作为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标志,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更是消费者识别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标志,侵权假冒行为不仅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还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案起到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保护了企业的合法竞争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微山湖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2月7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反映后对微山县某酒水批发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标注“山东微山湖酒业有限公司”“电话:0537-8224505”字样及“微山湖及图”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类商品23箱(规格:4瓶/箱 580ml/瓶)及半卷胶带。未经商标权利人山东微山湖酒业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生产、销售带有“微山湖”字样的酒类商品。

  经查,当事人按照100元/桶的价格从私人手里收购山东微山湖酒业有限公司的塑料桶装“微山湖原浆”酒(10斤/桶、酒精度:60度),再用纯净水勾兑成酒精度:40度,按照580ml/瓶进行分装、销售,其行为属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列举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微山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销毁扣押的酒类商品23箱及半卷胶带、没收违法所得51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酒类商品在整个食品领域占有重要地位,销售侵权假冒酒类商品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影响合法企业的品牌形象,也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严厉打击酒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肃清消费市场环境,震慑潜在不法分子,提高市场主体遵法守法意识,对塑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冬梅美容中心销售假冒专利化妆品案

  2023年5月30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县某美容美体养生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2瓶“欧奢美御龄童颜紧致精华水”和2瓶“欧奢美御龄童颜抗皱精华液”,上述商品均在外包装标注“①专利成分:香菇(LENTINUS EDODES)菌丝体提取物,专利类型: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911107707.1,②专利成分:水解燕麦蛋白,专利类型: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610089525.2”字样。

  经查,其中ZL201911107707.1申请信息案件状态为驳回等复审请求;事务公告类型为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事务公告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该申请未获得专利授权。涉案产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22日购进,共购进4盒,购进价格是490元/盒,销售价格是580/盒,截止执法人员查处时尚未销售出去,货值196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单,无法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列举的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以及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微山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未被授予专利权或者处于申请状态中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销售上述产品也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扰乱了市场公平交易秩序,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购误认,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本案看,市场主体依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应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主动提高责任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对于假冒专利多发区域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让经营者提高了进货查验的意识,同时在全社会构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案例四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山药案

  2023年5月30日,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乡县某土特产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土特产经营部的售货区有50个标有“”的大李庄山药包装箱。当事人无法提供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未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权,侵犯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

  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7500元,违法所得300元,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有“”标志的包装箱50个、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罚款人民币1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保护地理标志的意义是由地理标志的内在属性和功能决定的。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基本特征体现了原产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具有与其原产地相联系的特定质量,采用了传统工艺,该产品往往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在国内外的消费者心中树立起了良好品牌形象。对地理标志未经授权的使用危害了合法生产者的利益,从长远来说,使其丧失商业机会,同时,该非法使用还祸及消费者福利、信心甚至安全,误导其购买到次品。保护地理标志对于经济增长、农业政策、农村发展、文化遗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违法案

  2023年5月5日,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某服饰商贸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印有“冰墩墩”图案的长袖T恤,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能证明该长袖T恤合法使用冰墩墩图案的证据,侵犯了奥利匹克标志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36元,违法所得72元,其行为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五条第(四)项列举的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的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长袖T恤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00元。

  典型意义:第A000020号“冰墩墩”图案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奥林匹克标志,所有权人为2022年冬奥会组织委员会。冬奥会吉祥物是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重要元素,承载并传播北京冬奥会理念。本案的查处,认真落实了冬残奥会指示精神和省、市关于加强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精神,严厉打击了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保障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净化了知识产权市场环境。案件查办过程中,大力宣传和普及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对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对消费者起到了引导作用,提升了社会公众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初审编辑:李丹

责任编辑:朱仙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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