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创新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2024-05-11 15:20:3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王爽爱

  大众网记者 王爽爱 济宁报道

  5月11日,济宁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惠民生 暖民心”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2场)——宣传贯彻《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大众网记者从现场了解到,《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创新性地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发布会现场

  据悉,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不具备成立条件、业主大会会议无法召开或业主委员会无法选举产生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主要是为了组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中选定,副主任在业主代表中选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拟任成员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成员名单以及分工。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物业管理委员会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三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移交后自动解散。

初审编辑:高杨

责任编辑:朱仙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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