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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提至3178元

2017-06-22 18:07 作者: 来源:济宁新闻网

  6月21日,济宁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公布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调整201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月缴费基数为3178元,最高月缴费基数为15891元。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为63562元。2017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以此为依据。按照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高月缴费基数为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5891元;最低月缴费基数为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178元。

  和往年一样,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按26%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8%。照此计算,如果企业职工个人按照3178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计算,个人每月应缴纳254.24元养老保险费。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执行,按20%的比例缴纳。

  据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最低工资是一种保障制度,并不是分配制度。最低工资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司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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