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圣城网讯(记者 满广宇)今后,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留足绿化用地。擅自侵占绿地,每平方米或将被处以最高500元的罚款;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降低绿地率,或将被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开始在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市民反映作出相应修改。
焦点一:
污染企业须建设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草案》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安排园林绿化用地,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管养的资金,应当不低于当年可安排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2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产生有害气体和污染的企业除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外(不低于30%),必须建设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工业、商业和其他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铁路、高速公路、河道、高压电线走廊两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宽度30米至100米的防护林带,有条件的可以加宽到100米以上。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绿地率一般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5个百分点。
焦点二: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须缴占用费
《草案》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其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擅自在城市绿线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活动。因公共利益确需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地段等级缴纳易地绿化建设费。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情形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同时,道路绿化实行门前包保责任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沿路的单位、商住户签订门前绿化包保责任协议。沿路的单位和商住户应当按照协议保护门前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并配合有关单位查处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规定以外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特色:
鼓励广植市树市花,新建公共设施应绿化屋顶
《草案》指出,城市绿化应充分利用自然、人文资源,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防灾避险等功能协调一致,选择抗逆性强、节水耐旱的植物和乡土树种,推广种植市树(国槐)、市花(月季、荷花),体现生态要求和地方特色。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引导本单位人员、在校学生、居民等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同时,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建成林荫停车场。城市高架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实施垂直绿化。此外,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拆除实体围墙,改造为透空墙或绿墙。开发利用园林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园林绿地使用功能。
此外,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居住区有可绿化空地的,应当进行绿化,不得闲置,不得改作他用。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不按要求实施临时绿化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土地。
处罚:
擅自降低绿地率建设最高罚5万元
记者了解到,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闲置土地未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绿化;逾期不绿化的,按照未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工程建设的,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的,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面积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占用城市绿地或者占用超过批准面积期限、临时占用绿地期满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按照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牌占用绿地的,按照牌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00元罚款;立杆构筑物占用绿地的,按照高度每米处以3000元罚款。
此外,擅自移植或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树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以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行道树等重点保护树木的,处以树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补植树木的,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不补植的,按照未补植棵数处以每棵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每株树木价值的10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