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4月23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陆宾 袁真真)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审结并生效的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包括未经授权销售喜羊羊卡通形象商品的侵犯著作权案等涉及商标权、著作权等领域的典型案例。
“济宁这家公司在销售喜羊羊卡通形象商品时,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而被判令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两年来这类案件就有9件。”济宁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高鲁军告诉记者,涉案商品的卡通形象在整体造型以及发型、犄角等细节方面与原创动力公司主张权利的卡通形象一致,两者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可以认定为广东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被告济宁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上述产品,且未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新闻发布会上,除了这起典型案例外,还通报了杭州某公司侵犯济宁公司商标权案、KTV播放歌曲侵权案等一系列案例。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吕东风告诉记者,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和全社会维权意识的增强,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出爆发式增长,仅今年1-4月份,济宁中院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案件已收案138件,比去年同期上升65%,主要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技术合同、商业秘密等案由的纠纷。
自2010年至2012年,济宁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37件,审结632件。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发布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也是为了引起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据了解,目前只有济宁市中院取得知识产权审判管辖权。下一步,济宁中院将积极争取上级法院的支持,有步骤地申请一部分基层法院取得知识产权审判的管辖权。同时,济宁中院将循序渐进地在审判工作中引入人民陪审员机制,遴选城区范围内具有专业特长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知识产权审判庭审,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
延伸阅读>> 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杭州公司侵犯山东公司商标专用权案
山东该公司为“小松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杭州公司在销售的同类商品润滑油及其宣传资料、商品交易文书、互联网上非法使用原告的驰名商标,并进行商业诋毁。
济宁中院一审认为,杭州公司在销售的同类商品及其宣传资料、商品交易文书、互联网上非法使用原告的驰名商标,并存在商业诋毁行为,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及商业诋毁,故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山东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个人起诉医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李某是“牙齿”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医院在其经营的口腔医院使用李某注册商标。济宁中院一审认为,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医院对涉案商业标识享有著作权和开始使用的日期均在李某享有该注册商标权之前。根据权利在先原则,被告使用该涉案商业标识是合法的,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山东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案是首例以在先权利原则驳回原告侵犯商标专用权请求的案件。
个人诉连锁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张某和湖南一饭店双方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书》后,约定张某有偿使用“毛家”注册商标、商号、店牌、店徽、经营模式、装潢式样与毛家企业文化等。张某以饭店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为由诉诸法院。济宁中院一审认为,被告在履行特许加盟合同中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经营,符合合同解除要件。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过错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书》;被告返还原告相应加盟费及权益金。山东高院按一审判决内容调解结案。
个人泄露商业秘密被诉案
董某从济宁一公司获取了技术秘密,并违反原告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披露、允许被告山东济宁一输送带公司使用了该技术。济宁中院一审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其行为未经原告同意,构成了对原告技术秘密的侵犯。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山东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北京信息公司诉济宁KTV侵犯著作财产权案
北京信息公司享有《爱呢》、《老婆》、《波斯猫》、《落大雨》、《中国话》等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济宁KTV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的方式,擅自使用上述歌曲进行营利活动。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财产权为由诉诸法院。济宁中院一审认为,《爱呢》等歌曲MTV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原告享有上述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包房通过视频播放系统为公众进行涉案MTV作品的放映,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为此类案件涉及面广,济宁地区的绝大多数KTV面临此问题。此类案件的审理对于保护音乐权利人著作权,规范KTV经营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文化公司诉曲阜摄影城侵犯著作权案
上海文化公司对艺人胡兵、陈好的婚纱摄影——《际·遇》系列享有著作权。被告在未经著作权人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发布原告的著作权作品,用于自身的营业宣传。鉴于本案侵权事实清楚,法官在坚持“依法、自愿”的前提下,采取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的全方位调解方式,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对该案进行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曲阜摄影城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5000元用于购买原告现有的系列化妆品及原告将来有权销售的其他化妆品。调解协议达成后,各方当事人均自觉按协议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