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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城乡低保标准再提高 城市低保最高提至470元

2013-06-24 12:20 作者:晋森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济宁新闻:23日记者获悉,济宁市政府近日发布通知,今年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400元至47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250元至255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41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2700元。
      本报济宁6月23日讯(记者 晋森) 23日记者获悉,济宁市政府近日发布通知,今年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400元至47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250元至255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41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2700元。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济宁市政府确定自2013年1月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相应扩大城乡低保覆盖面。
  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次提高。今年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微山县、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470元;曲阜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440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400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进一步提高。今年,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2550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2250元。今年全市各县市区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41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2700元。
  据了解,济宁是在全省最早建立并落实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自2008年连续六次提高城乡低保、五次提高农村五保标准,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现了同步增长,较好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责任编辑:贺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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