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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府信息公开新规:主动公开征地拆迁信息

2014-06-20 09:03 作者:魏然 来源:大众网
今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市、县政府要将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并在当地政府网站主动公开。
 □ 本报记者 魏然
       今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市、县政府要将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并在当地政府网站主动公开。
       这一规定,出自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点》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规定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社会关注热点信息,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前,应就内容、出台背景、拟解决的问题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回应和反馈;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应在法定时间内主动公开。
编制行政权力清单
       根据《要点》,我省将加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推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编制公布省、市、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审批时限、收费情况等内容。对行政审批事项新设、取消、调整或变更的,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办理信息公开,修订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公开审批事项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
       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主动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在公开行政审批清单的同时,要组织编制省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开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
主动公开征地拆迁信息
       《要点》中说,加强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着力抓好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全面落实征地报批前公告、确认和听证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征收土地依法批准后,将相关批准文件在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网站主动公开,市、县政府在收到国务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和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后,将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并在当地政府网站主动公开。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重点公开服务平台、政策导向、工作程序等信息,促进流转交易的公开化、市场化和有序化。深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进一步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实行阳光征收。
加强公共服务信息公开
       《要点》规定,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相关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包括深化高校招生信息和财务信息公开,推动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公开,做好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推进就业信息公开,推进社会保障信息公开等。
       在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方面,要求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制度,统一编发项目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示评审立项结果,推进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信息公开。
       在社会保障信息方面,重点推进城乡低保信息,包括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公示内容、形式、方法、程序等,完善低保对象长期公示制度。
推进空气和水环境信息公开
       《要点》指出,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继续推进空气和水环境信息公开,实时发布全省70个国控监测点位和74个省控监测点位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AQI)值,每月发布17市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并进行排名。对省控77条河流107个断面点位信息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开,每月更新一次。研究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信息定期公开制度。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信息,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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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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