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微山县发布关于严厉整治微山湖旅游区旅游秩序的通告

2024-08-24 09:11:30 来源: 微山湖文旅 作者: 刘宏蕾

  关于严厉整治微山湖旅游区旅游秩序的通告

  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擦亮国家5A级旅游景区品牌,提升微山湖旅游区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严禁未经报备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行政许可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许可证件,严禁无证经营。经营者要在取得行政许可部门批准后的法定期限内,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违者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严禁无资质从事导游业务。在旅游区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持有全国统一核发的导游证,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员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导游执业过程中出现擅自变更行程、诱骗或强迫消费、向游客索取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严禁无旅行社资质招徕组织游客。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不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行为。景区内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经营中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或经营者有价格欺诈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严禁扰乱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在旅游景区(点)及周边、广场、停车场、码头、车站、游客中心等公共场所强行拉客,造成秩序混乱,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二)非法拦截,尾随追逐车辆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三)扰乱景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上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六、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者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七、严禁强买强卖和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八、严禁冒充有关身份招摇撞骗。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九、严禁旅馆业违规经营。旅馆业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严禁擅自占用公共区域。擅自占用游览干线道路(高速连接线;岛外生产路至轮渡码头;岛外旅游大道至游客中心;湖东堤湿地至微山岛连接线;微山岛北环湖路、微山岛大道、微子路等)及两侧,公共场所(岛外游客中心及停车场、岛内大官码头、吕庄码头、铁道游击队纪念园停车场、微子文化苑停车场及广场等)私自摆摊设点、超门头经营与流动经营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在游览干线道路、码头等非停车场区域长时间停放机动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劝离。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处罚。

  十一、严禁占用疏散消防通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或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严禁盗采荷叶、荷花等破坏生态的行为。根据《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设立南四湖禁渔期、禁渔区和水生经济植物禁采期的批复》(济农字〔2021〕23号),南四湖内荷花、荷叶等重要水生经济植物的禁采期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对在规定的禁采期内采摘列入保护的水生经济植物的处罚,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进行处罚。

  十三、严禁车船非法载客运营。严禁自有三轮车、机动车以及家庭自备船、渔业船舶等非法载客运营。

  对自有汽车和在通航水域内船舶的非法载客营运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处罚。

  对景区内渔业船舶的管理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渔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的非法载客营运行为,依法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处理处罚。

  属地政府加强家庭自备车船的管理和村民教育,积极配合县交通运输部门、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开展依法打击工作。

  十四、严禁妨碍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十五、严禁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严禁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不得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微山县公安局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微山县交通运输局 微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

  微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8月23日

初审编辑:王爽爱

责任编辑:朱仙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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