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精神赡养规定正式实施。20多天过去了,“常回家看看”的规定是否得到了落实?精神赡养入法带来啥变化?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老人:基本没有变化
7月20日,记者随机调查中,济南千佛山东路看传达的杨延平大爷告诉记者,儿子就在济南工作,经常回来看自己。家庭一直很和睦的老人认为:“这一规定是约束个别不孝子女的,司法部门有了法律依据,可以对不孝子女进行处罚。”
济南市历下区第二人民医院老年公寓住着80多位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公寓负责人祝梅说,新法出台后没有看到很大的变化。其中90%以上的老人有子女经常来探视,还有个别的子女是每月交费时来一次。“但从子女们的表现看,这部法律对他们的触动很大,不少人来看望老人时,呆的时间长了。”
济南市第一老年公寓管理科的护士长李文萍告诉记者,该公寓现有70多位老人,子女一两天来看望一次的大约有三分之一,每周来看望一次的约三分之一,剩下的情况都比较特殊,有的子女出国,或者在外地工作,大约半年来看望一次。她认为,新法出台后变化不大,“离得近的该来还是来,离得远的再有孝心,没有条件也没办法啊。”
“尽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要强化这种意识。”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庞岳利认为,目前,不少年轻人老觉得父母还不老,等年纪大了再去尽孝。甚至一些人等老人已经不在了,再去大肆烧香磕头,已经没有多大的实际价值。
法院:案件没有暴增
7月2日,莱阳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审结了新法实施后“山东精神赡养第一案”:常年在青岛经营五金店的李某夫妇将在老家务农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孩子承担赡养义务。经法院调解,李某和儿子达成协议,儿子除依法负担父母的医疗费外,每季度至少到父母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父母回家一次。
记者咨询省高院获悉,新法实施以后,各地陆续出现了几例老人状告子女要求精神赡养的案件。但总体上说,案件没有大幅增加。在新法实施以前,各地也有类似案件出现,法院也大都支持了老人的诉求。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民五庭副庭长陈昭新介绍说,赡养纠纷本来就不多,近年来随着人们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经济条件的改善,赡养纠纷更是逐年减少。精神赡养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转让性,且难以强制执行,因此将精神赡养规定为法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倡导。由于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绝大多数子女都是孝顺的,精神赡养入法不会引发大量诉讼案件。
“孩子们都在创业阶段,即使来得少,我也体谅他们的难处,肯定不会起诉他们。”在省城千佛山下遛弯的薛世慧老人在老伴去世后就一个人居住。“现在年轻人工作很忙,时间长了来看看,我就很高兴。作为老人,也不能太自私,也得互相理解。”
年轻人:渴盼更多假期
“孝敬父母属于道德的范畴,无论有无法律规定,都应该常回家看看。”在临沂市民政局工作的27岁的徐飞说,自己结婚后和父母住的不远,因此几乎天天都回家看看父母。
在省煤炭工业局工作的朱煜梁老家是费县,他告诉记者:“这部法律的出台对自己没有什么影响,逢节假日就回老家看父母。平时老家里有个什么事啦,自己也想回去,可是时间不允许也就没办法。”
“落实这一法律,最重要的是再增加一些假期,特别是带薪休假和探亲假要落实。”一位在省直机关工作的年轻人说,如果没有假期作为保障,让年轻人请假、旷工去看父母,并不现实。
尽管经常见父母,徐飞还是认为,“如果经常有些错时的假期,定期和父母有几天相处的时间,肯定比去看十分钟走人强得多。”徐飞建议,从国家层面,可以考虑制定休假计划,给国民更多自主选择的假期。
济南市第一老年公寓宣传办的史海宏认为,关心老人也可以方式灵活,离得远又假期少的,可以多给老人打个电话,安装视频系统多和老人聊天,通过多种方式尽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