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招生纪律 突出阳光操作 加强执纪问责
——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维护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和良好工作秩序,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严格规范管理、加大信息公开、严肃工作纪律、严查违规违纪,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构建严格规范的招生工作体系。
为录取行为划定纪律“红线”。《通知》指出,要加大对招生录取行为的规范约束,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招生程序和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加强对自主招生及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同时,明确划定招生录取纪律“红线”、设置招生行为“禁区”,实行“反向”约束。对于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以违反国家高考政策和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等违规行为为重点,明文规定了11类违规行为。强调不得擅自扩大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不得违反规定的投档工作程序、要求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对于高等学校,以严格招生计划管理、招生录取程序和加强招生人员廉洁自律为重点,明确规定了11类违规行为。强调不得扩大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和录取优惠分值;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录取时变更有关特殊类型招生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和优惠分值;不得向中学、考生、家长收受社会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为强化监督搭建“阳光”平台。《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和高校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职责分工和相关工作要求。一是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确保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等招生信息“十公开”。其中,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录取结果的公开。二是细化公开的项目和要求。明确规定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录取优惠分值等,重点加强各高校在所有省(区、市)录取考生的最低成绩(分批次、分专业、分科类)的公开。三是强化公开的实效。要求凡属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都要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非法招生预警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公众质疑和问题。对未按规定公示录取结果的,不得上报录取数据,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为促进公平用好计划“杠杆”。《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和高校要严格招生计划执行管理,努力缩小区域及城乡入学机会差距。一是加强分送招生计划的管理。明确规定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分送招生计划,未经备案、核准、分送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进行招生,使用未经核准计划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二是切实落实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政策。细化农村贫困地区定向的招生计划公布、考生资格审核、志愿填报、投档录取等操作办法、优化的工作流程,建立联合审核考生资格的工作机制,严防资格造假,确保实现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要再增长10%以上”的目标任务。三是严格招生计划使用和调整。明确要求预留计划要优先向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相对较大的地区倾斜,其使用必须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事先向社会公布使用办法。高校来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计划调入及调出省招办的同意,才能执行。对于没有完成的招生计划要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为刹风肃纪设置带电“高压线”。《通知》强调,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有关工作要求,强化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使招生工作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对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是加强对违规单位的惩处。对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履职尽责不到位、政策执行不严格或存在“点招”录取及收费等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和学校,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违规招生的高校,还要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等处理。二是强化对违规人员的追责。对于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存在暗箱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违规行为的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惩。同时,实行违规案件“一案双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法对有关负责人实行问责。三是突出对“失信”考生的惩处。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考生,一律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倒查追责。
为加强群众监督,教育部在举报中心设置了高考举报(专项受理)电话010-66092315,010-66093315。(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
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4-06/25/c_11113179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