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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维修管理,山东省日前出台《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维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省级机关应当做好房产出租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本单位闲置房产的合理有效利用。省级机关房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修投入较多等情况的房产进行出租,确需超过3年的,应当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每个档期至多2年。其中,对租期确需超过10年(不含)的,应当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省级机关房产出租应根据相应规定权限,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行政主管部门等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房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募承租人,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对公益性用房或者因历史遗留问题等不宜通过公开招募方式进行招租的,由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可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未经批准,省级机关房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房产,不得将房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维修管理办法》明确,省级机关房产维修应当遵循安全节能、标准严格、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省级机关房产维修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并使用符合公共机构节能环保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文物和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建筑的维修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省级机关房产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突发灾害,不能满足办公需求需要进行大中修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省直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房产大中修计划。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维修评估论证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召开评估论证会,对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合规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进行评估论证,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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