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侯畅
责任编辑:朱仙娉
近年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树牢“抓前端、治未病”“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强化“如我在诉”意识,把定分止争的工作做精,把服判息诉的功课做细,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案件处理“最优解”。
案件详情
“你们的物业服务不合格,存在各种问题,我不需要也没有接受到你们的物业服务,凭什么让我交物业费?”“我们已经向你提供物业服务,并多次向你合理催缴物业费,你仍拒不缴纳,是你违约。”兖州法院第七审判庭里传出了一阵阵激烈的争吵声,承办法官张妍正在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被告王某是某小区的一位业主,因该小区车库管道出现漏水积水等问题,导致王某车辆无处停放,只能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的公共道路上,不仅增加了出行的不便,也让其对原告物业公司的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产生了严重质疑,王某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后该小区物业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补缴物业费。
调解过程
为了增进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理解和信任,促成矛盾纠纷尽快化解、实质化解,承办法官来到小区车库进行实地考察,查看车库管道漏水情况,并询问物业公司车库维修维护方案及施工期间保障措施。
调解当天,承办法官不仅注重对相关法律条款的释法说理,更重视双方情感的交流与共鸣。承办法官首先让王某分享自己停车困难的具体经历,以及因此产生的焦虑与不便。随后,物业公司代表详细阐述了车库维修的方案,以及车库维修时间长达半年的原因。在调解过程中,物业公司坦诚地承认在前期未与业主提前沟通好施工期间车辆的停车方案,与业主沟通工作存在不足,表示将吸取教训,加强与业主的沟通联系,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王某看到物业公司态度的转变后,情绪也得以缓和。最终,在法官耐心地调解之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业主当场向物业公司补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减除了王某半年的车辆管理费,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经验总结
如我在诉,念念在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多发性矛盾纠纷类型,为解决好此类纠纷案件,兖州法院坚持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办好每一起案件,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由驻院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及时向物业公司反馈业主诉求,引导双方理性协商,促使大量案件在立案前就得到有效化解。同时,兖州法院深化府院联动,与区住建局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等机制,结合近年来办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区住建局发出司法建议,常态化关注了解诉后履行情况,全方位延伸司法职能,重点针对涉案较多的相关物业公司进行普法宣传,切实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更加规范。
法官提醒
在构建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良好沟通与相互理解是不可或缺的基石。物业公司作为社区管理的中坚力量,应持续优化服务品质,确保各项物业服务高效、周到。同时,业主也需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为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提供必要的支持。我们深知,在物业服务过程中难免会产生摩擦与误解。发生矛盾后,双方应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做到相互尊重,彼此理解,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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