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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回应二连跳 怀疑第三方机构调研的公正性

2013-05-03 17:42 作者: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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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称跳楼男子家属的网友在微博上发布的照片

人民网北京5月2日电(记者赵艳红 实习记者高泽华)郑州富士康近日被曝4天内两名员工先后坠楼。有网友怀疑,“二连跳”或与今年4月初郑州富士康推行的“静音模式”有关。富士康工会联合会今日接受人民网采访时否认了其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该工会组织表示:坠楼女工事发前确有旷工经历,而坠楼男子并非富士康员工。

  网友爆料: 

  郑州富士康两名员工相继跳楼身亡 

  “郑州富士康,两名员工相继跳楼身亡”,4月27日晚,网友“野夫刀”微博爆料称,郑州富士康园区的一名24岁男工4月24日在富士康豫康宿舍楼跳下身亡,跳楼原因不明。4月27日下午6点多,郑州富士康23岁女工金某从富鑫公寓9栋6楼跳楼,当场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野夫刀”在28日晚发微博更正称:24日在郑州富士康身亡的男性员工,其实死因不明,不少同事说是被殴打致死!27日富鑫公寓9栋六楼跳下的23岁金姓女员工,入职才半年,现富鑫公寓戒备森严!

  “我的弟弟去富士康打工没几天,就这么走了”。跳楼男子的姚姓亲属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弟弟今年24岁,未婚,河南许昌县人,中专学历。

  姚先生称,今年4月21日,在同学介绍下,弟弟来到郑州富士康打工,22日进行面试并体检,23日参与富士康员工培训,“弟弟几日来入住在豫康36号宿舍楼,24日凌晨从宿舍楼六楼跳下身亡,警方称已排除他杀。”

  富士康工会回应: 

  坠楼女工事发前确有旷工经历 

  坠楼男子并非富士康员工 

  富士康工会联合会5月2日18时许给人民网发来书面声明称:经调查了解,4月24日死亡男子系在外租公寓处坠楼。该男子仅通过入职体检,还未真正从事生产活动,与富士康之间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规定非富士康员工。

  声明还称:4月27日坠楼女工事发前确有旷工经历。在其旷工期间,其所在产线管理人员曾致电回访,但并未接通。富士康对此不幸事件感到遗憾,未来将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在员工旷工期间加强与员工的联系与关爱,以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此前,富士康工会联合会4月30日在其官方微博回应称:就媒体报道的“郑州富士康两名员工坠楼”一事,经富士康工会调查了解,报道内容与事实存在出入,其中坠楼的24岁男子并非富士康员工。

  该微博称:4月27日,一名23岁女员工在郑州园区外租住公寓处死亡。获知不幸后,工会第一时间内向员工家属表达了抚慰并提供了必要的帮助。富士康工会将会同集团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当地执法机关针对这一事件展开调查,同时对此不幸事件表示遗憾。同时,针对报道中提及的“4月24日,郑州园区24岁男性员工跳楼”一事,经查,该男子并非富士康科技集团雇员,亦无任何在富士康郑州园区工作经历。

律师说法: 

  不排除跳楼男子与富士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位名为“跳楼富士康”的网友,自称是死者哥哥,发微博称“弟弟2013年4月22日入职富士康,24日晚却跳楼身亡!”该网友还在微博上上传了死者的工资卡和工牌照片,工牌上显示“富士康科技集团,安某某,H4674257”。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目前媒体已有报道,不排除24岁男子跟富士康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黄乐平解释,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等。

  黄乐平指出,如果24岁男子与富士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享受非因公死亡待遇。

  《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记者连线: 

  富士康河南省招募中心承认存在“静音模式”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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