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共收到议案、建议169件

2017-03-01 09:35:00 来源: 东方圣城网 作者:

  东方圣城网讯 (记者 张昭晖)济宁市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建言献策,提交了不少内容针对性强、贴近济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议案和建议。截至闭幕时,大会议案组共收到议案、建议169件。其中,议案37份(其中35份转为建议)、建议132份。

  任城区代表团陈元强等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议案、任城区代表团韩波等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济宁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议案被定为济宁市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1、2号议案。

  1号议案 

  建议制定《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随着城市的发展,近二十年多来,济宁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政策不断调整变化。1995年之前,城区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市民可以任意燃放;1995年9月,市政府发布《济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推行全年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此项政策延续十年;2006年,市政府出台《济宁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规定市民可以限定时间、限制地点、限定品种燃放烟花爆竹;2014年12月,市政府出台《济宁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强化源头管控,城区内违规燃放警情大幅下降,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议案指出,应制定《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地方法规形式,调整原《限放规定》的有关内容,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实现限放工作的最佳效果。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提到,在尊重传统民俗、实施有效管理的基础上,适当扩大限放区域、调整限放时间;将烟花爆竹销售时间调整为与燃放时间相一致,避免给市民造成“能买就能放”的误解。同时,济宁城区落实烟花爆竹实名制销售,严禁在禁放时间内将城区外的烟花爆竹拿到城区内销售。此外,加大对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力度,增加对单位的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2号议案 

  建议制定《济宁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8年8月,市政府制定印发《济宁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该《办法》作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直使用至今。随着城市建设和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该《办法》无论是在制定的条款内容还是在使用法律法规依据上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亟需进行修订完善。

  该议案指出,借鉴我省其他地市相关法规制定情况,建议废止《济宁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济宁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据了解,《济宁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出台后,将从法律层面理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发展改革、城市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在城市绿化中的职责。同时,突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重要性,引起社会各界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重视,减少、杜绝社会毁绿、占绿、乱砍乱伐现象,更好地保护绿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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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司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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